財稅字〔1995〕75號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某些鐵路局提出目前鐵道部仍按國務院國發〔1986〕40號文件精神實行經濟承包責任制。該文件在明確與經濟承包責任制有關的稅收問題方面規定:今后新增稅種準予免繳或從應繳營業稅中扣除。鑒于實行新稅制后,國家稅務總局曾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系統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47號)明確對鐵路工副業不再給予免征流轉稅照顧,這些地方要求進一步明確實行新稅制后對鐵路工副業也不再給予免征資源稅照顧。為此,特通知如下:
????資源稅系于“六五”期間開征,不屬于“七五”期間新增稅種。而且,國務院對鐵道部實行經濟承包責任制后,財政部在(86)財稅字第107號和(88)財稅字38號文件中明確指出,對鐵路工副業免征的稅種系指流轉稅即原產品稅、增值稅和營業稅,不包括資源稅在內。同時,根據中央所決定的1994年稅制改革方案的精神,實行新稅制后,一切部門、單位和內、外資企業均需執行新稅法,原有各項稅收規定一律廢止。因此,對于鐵路工副業,應當自1994年1月1日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征收資源稅。即:條例和實施細則已經列舉的品目,按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條例和實施細則未列舉的品目,按省級人民政府在條例、實施細則授權范圍內所作出的規定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