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5〕479號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接你省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律師事務所辦案費收入征免營業稅問題的請示》(穗地稅發〔1995〕81號),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凡價外費用,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營業額計算應納稅額。”據此,對律師事務所在辦案過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費用,包括辦案費等,無論其收費的名稱如何,也不論財務會計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營業額中計算應納稅額。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