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監〔1996〕32號
????為了認真貫徹國務院領導關于加強出口退稅管理,防止和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的指示精神,各海關及稅務部門在認真執行關于出口退稅報關單管理的有關規定的同時,要加強協調配合,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嚴格出口退稅報關單的管理和加強防偽鑒別措施。具體通知如下:
????一、海關要加強對出口貨物的查驗工作,對查驗的貨物要做好查驗記錄,防止多報少出、以次充好或假出口情況的發生。
????二、各直屬海關應將本關及所屬海關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的海關驗訖章印模樣本,直接發送給當地省級國家稅務局備案。當地省級國家稅務局需及時地發送給外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備案。
????三、根據國務院關于金關工程的要求,海關總署與國家稅務總局將盡快建立出口貨物退稅報關單的數據庫。在此之前,各海關應將每月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整理匯集后在次月7號前上報海關總署。海關總署將上述電子數據在23號前傳輸給國家稅務總局,由國家稅務總局在28號前傳輸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四、海關出具給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報關單的編號必須與出口貨物報關單(統計聯)的編號一致,并打印在右上角,同時將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批注在出口貨物退稅報關單“批準文號”欄內。上述兩個編號,各海關應按海關總署的要求編寫,由計算機統一生成。稅務部門必須將出口企業申報退稅的出口退稅報關單與海關提供的電子信息進行核對。
????五、出口企業遺失出口退稅報關單向海關申請補辦的,出口企業須在六個月內向海關提出補辦申請,逾期海關不予受理。出口企業申請補辦須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稅的地(市)國家稅務局簽發的“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證明的報告”(見附件一)。
????六、出口企業將貨物報關實際離境出口后,因故發生退運情況,凡海關已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的,出口企業須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稅的地(市)國家稅務局簽發的《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見附件二),海關方能辦理退運手續。
????七、出口企業開展進料加工業務,必須先持經貿主管部門的批件,送主管其出口退稅稅務部門審核簽章,稅務部門須逐筆登記并將復印件留存備查。海關憑蓋有主管出口退稅稅務部門印章的經貿主管部門的批件,方能辦理進口料件“登記手冊”。出口企業因故未能執行進料加工合同,需持原“登記手冊”或海關證明到主管稅務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八、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將啟用帶有防偽標記的專用出口貨物退稅報關單。在啟用之前,決定自1996年3月15日起,海關所出具的出口退稅報關單一律在左上角加貼防偽標簽(具體管理辦法另行通知)。
????九、為防止中途更改或偽造印章等事情發生,決定自1996年3月15日起,對通過海運、鐵路運輸方式一次出口金額在20萬美元及以上的,及通過公路運輸和航空運輸等運輸方式一次出口金額在10萬美元及以上的出口退稅報關單,各稅務部門應與海關總署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供的出口退稅報關單電子計算機數據進行核對,對經核對有誤的出口退稅報關單,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部門應派人或發函(掛號信件)聯系主管海關再次核對無誤后,方能辦理退稅。
????對上述規定限額以下的出口退稅報關單經稅務部門初步鑒定發現有虛假嫌疑的,也可按以上方法聯系主管海關進行核查,方能辦理退稅。
????十、各海關要積極幫助各稅務部門鑒別和核對出口退稅報關單,要指定專人負責,做好登記工作。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部門應持地區(市)級或以上的國家稅務局的介紹信到海關核對。海關應及時辦理報關單核對事宜,并出具“核對結果證明”(加蓋單證專用章,見附件三),免收一切費用。
????十一、各海關、稅務部門在日常工作中要密切配合,聯手打擊騙取出口退稅活動。海關在報關環節發現為騙取退稅而不如實申報的行為由海關按海關法進行處理,并將有關情況通報稅務部門;稅務部門在辦理退稅時發現的騙取海關退稅的要將該騙取出口退稅的企業作為監控對象進行重點監管。
????附件一:“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證明的報告”
????附件二:“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
????附件三:“出口退稅報關單海關核對結果證明”(各海關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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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證明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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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
????我單位于199?年?月?日在?口岸報關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聯因
????而?現欲補辦報關單,特申請貴處予以證明此筆報關單出口的商品未退稅,請核查。如發生重復退稅,我單位愿接受稅務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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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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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出口退稅報關單海關核對結果證明
????_____稅務局:
????你局來函所附_______號出口貨物退稅報關單,經核查,_____我關所簽發。
????特此證明。
_________海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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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