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5〕549號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城市住宅小區建設有關征免營業稅問題的請示》(蘇國稅發〔1995〕338號)收悉。文中反映你省南通等地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拆遷人)根據當地政府城市規劃和建設部門的要求,通過各種方式對規劃區內原住戶的房屋進行拆遷并最終安置(或償還)住戶。在具體辦理“安置”或“償還”時,當地政府規定,根據被拆房屋的所有權性質不同,分別實行產權調換。按質作價互找差價;或作價補償;或產權調換、作價補償相結合等方法,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通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拆遷安置事宜。并要求對外商投資企業從事這類城市住宅小區建設涉及的營業稅問題予以明確。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對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城市住宅小區建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就其取得的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對償還面積與拆遷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由當地稅務機關按同類住宅房屋的成本價核定計征營業稅,對最終轉讓時未作價結算的住宅區配套公共設施(如居委會用房、車棚、托兒所等),凡轉讓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轉讓價格中并已征收營業稅的,不再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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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