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6〕166號
????注釋:條款失效(國稅發〔2006〕62號文件公布)。第一條失效,管理對象已滅失。
????前一時期,各地不斷提出一些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方面的問題,要求總局予以明確。現根據全國增值稅工作會議的討論意見,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關于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問題
??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是指納稅人在專用發票“金額欄”逐行或合計行填寫的銷售額超過了該欄的最高金額單位。凡超面額開具專用發票的,屬于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行為,購貨方取得這種專用發票一律不得作為扣稅憑證。
????二、關于價格換算出現誤差的處理方法
????納稅人以含稅單價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應換算成不含稅單價填開專用發票,如果換算使單價、銷售額和稅額等項目發生尾數誤差的,應按以下方法計算填開:
????(一)銷售額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含稅總收入÷(1+稅率或征收率)
????(二)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稅額=含稅總收入-銷售額
????(三)不含稅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不含稅單價=銷售額÷數量
????按照上述方法計算開具的專用發票,如果票面“貨物數量×不含稅單價=銷售額”這一邏輯關系存在少量尾數誤差,屬于正常現象,可以作為購貨方的扣稅憑證。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