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6〕161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十四條的規定,單位或個人為納稅義務人負擔個人所得稅稅款的,應將納稅義務人取得的不含稅收入額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為了規范此類情況下應納稅款的計算方法,現將計算公式明確如下:
????一、不含稅收入額為3360元(即含稅收入額4000元)以下的: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800)÷(1-稅率)
????二、不含稅收入額為3360元(即含稅收入額4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速算扣除數)×(1-20%)]
????÷[1-稅率×(1-20%)]
????三、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公式一、二中的稅率,是指不含稅所得按不含稅級距(詳見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表三)對應的稅率;公式三中的稅率,是指應納稅所得額按含稅級距對應的稅率。
????此文件執行日期與國稅發〔1994〕89號文件的執行日期(1994年1月1日)相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