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6〕214號
????注釋:條款失效,第一條停止執行。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
??? 近來,一些地方來電詢問,有些外商投資企業的董事(長)同時擔任企業的直接管理職務,但其從該企業僅以董事費名義或分紅形式取得收入,對其應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對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董事(長)同時擔任企業直接管理職務,或者名義上不擔任企業的直接管理職務,但實際上從事企業日常管理工作的,應判定其在該企業具有董事(長)和雇員的雙重身份,除其取得的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所得應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取得股票(股權)轉讓收益和股息所得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3〕45號)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以外,應分別就其以董事(長)身份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和以雇員身份應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上述個人在該企業僅以董事費名義或分紅形式取得收入的,應主動申報從事企業日常管理工作每月應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額,或者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同類地區、同類行業和相近規模企業中類似職務的工資、薪金收入水平核定其每月應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額,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25號)的有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凡根據本通知第二條的規定,由個人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核定上述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額,需要相應調整外商投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對核定的工資薪金數額,應由個人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會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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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