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7〕505號
??? 注釋:條款失效,第三條已被財稅[2006]162號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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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三資企業的訂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請示》(廈地稅政三〔1997〕13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供需雙方當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供需業務活動中由單方簽署開具的只標有數量、規格、交貨日期、結算方式等內容的訂單、要貨單,雖然形式不夠規范,條款不夠完備,手續不夠健全,但因雙方當事人不再簽訂購銷合同而以訂單、要貨單等作為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明確供需雙方責任的業務憑證,所以這類訂單、要貨單等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二、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經濟活動中分屬不同的獨立法人。因此,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間開出的訂單、要貨單、要貨生產指令單等,均應按規定貼花。
????三、對在供需經濟活動中使用電話、計算機聯網訂貨,沒有開具書面憑證的,暫不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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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