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7〕100號
????為了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7〕1號),進一步做好申報納稅制度的改革工作,加強稅收入庫管理,現對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建立新的申報納稅制度是稅收征管改革的基礎。申報納稅制度的改革,對于明確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簡化工作程序,方便納稅人申報納稅,以及稅收征管引入現代科學技術,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征管力度,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促進稅務部門的廉政建設等方面都有著重要的意義。各地要按照《關于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積極穩妥地制訂出申報納稅制度改革的具體辦法,分步實施,并注意總結經驗,加強指導,不斷改進,逐步規范統一。
????二、各地應因地制宜做好稅收征管改革工作。《方案》中規定的申報納稅的具體辦法有四種,各地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認真執行。在此之前,一些地方的稅務部門在財政、國庫等單位的配合下,摸索出了比較好的稅收入庫辦法,可繼續執行。各地財政、稅務、國庫部門在稅收征管改革中,要加強調查研究,因勢利導,使稅收征管改革健康發展。
????三、規范銀行機構進駐辦稅服務場所。目前一些地區實行了《方案》里“在有條件的地方實行銀行稅務一體化管理,納稅人在銀行開設稅款預儲賬戶,按期提前儲入當期應納稅款,并在法定的申報納稅期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和有關資料,由稅務機關通知劃款入庫”的申報納稅辦法。這一辦法在督促納稅人及時繳稅、簡化納稅程序和加強銀稅合作方面,起到了較好的作用。但有的地方在實施中,有一些不恰當的做法,引起了納稅人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反映,有必要加以規范。
????(一)納稅人稅款預儲賬戶的設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開設“專用存款賬戶”的有關手續,經當地人民銀行審核同意后開立賬戶。
????(二)納稅人開設稅款預儲賬戶后,應在納稅期前2至3天將與應納稅款等額的款項轉存稅款預儲賬戶,存入的時間和額度以保證及時足額納稅為準,稅務、銀行不得另外硬性規定。
????(三)為納稅人辦理稅款預儲賬戶的金融機構,在辦理稅款收納業務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于當日辦理庫款的報解、入庫手續。如當日確實來不及的,最遲在次日上午辦理”。各級國庫要加強日常檢查工作,“對延解積壓收入的,處以每日萬分之五的罰款”。
????(四)各級稅務部門均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開設稅款過渡賬戶,稅款一經實現,即應由經收的金融機構及時繳入國庫。
????(五)在本通知前已經進駐辦稅服務廳并能嚴格按照各項制度辦理稅款收納的金融機構,需向當地人民銀行國庫部門補辦審批手續,而且只能辦理稅款收納業務;對還需進駐的金融機構,要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審批;未經審批的金融機構,不得進入辦稅服務廳。
????四、稅款的繳納入庫工作,涉及稅務、財政、國庫、銀行幾個部門,各部門要積極協調,緊密配合,共同做好這項工作。稅務部門在進行申報納稅制度改革時,要兼顧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程序和現行規定,考慮下一步財稅庫計算機聯網的要求,及時通告有關情況,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財政、國庫、銀行應以有利于稅收征管,有利于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出發,積極支持申報納稅制度的改革。各地應采取聯席會議等形式,多通氣、多協調,加強合作,并注意總結工作中的經驗,發現問題及時向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財政部匯報。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