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7〕167號
????近期以來,在商業經營活動中出現了大量平銷行為,即生產企業以商業企業經銷價或高于商業企業經銷價的價格將貨物銷售給商業企業,商業企業再以進貨成本或低于進貨成本的價格進行銷售,生產企業則以返還利潤等方式彌補商業企業的進銷差價損失。據調查,在平銷活動中,生產企業彌補商業企業進銷差價損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生產企業通過返還資金方式彌補商業企業的損失,如有的對商業企業返還利潤,有的向商業企業投資等。二是生產企業通過贈送實物或以實物投資方式彌補商業企業的損失。已發現有些生產企業贈送實物或商業企業進銷此類實物不開發票、不記賬,以此來達到偷稅的目的。目前,平銷行為基本上發生在生產企業和商業企業之間,但有可能進一步在生產企業與生產企業之間、商業企業與商業企業之間的經營活動中出現。平銷行為不僅造成地區間增值稅收入非正常轉移,而且具有偷、避稅因素,給國家財政收入造成損失。為堵塞稅收漏洞,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和有利于各地區完成增值稅收入任務,現就平銷行為中有關增值稅問題規定如下:
????一、對于采取贈送實物或以實物投資方式進行平銷經營活動的,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加強增值稅征管稽查,大力查處和嚴厲打擊有關的偷稅行為。
????二、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無論是否有平銷行為,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均應依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沖減的進項稅金,并從其取得返還資金當期的進項稅金中予以沖減。應沖減的進項稅金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所購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