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7〕147號
郵寄納稅申報辦法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7〕1號),不斷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完善納稅申報制度,方便納稅人申報納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關規定,以及國家郵政局頒布的《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處理規則》,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凡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均可采用本辦法。
二、郵寄內容
郵寄申報的郵件內容包括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三、辦理程序
(一)納稅人在法定的納稅申報期內,按稅務機關規定的要求填寫各類申報表和納稅資料后,使用統一規定的納稅申報特快專遞專用信封,可以根據約定時間由郵政人員上門收寄,也可到指定的郵政部門辦理交寄手續。
無論是郵政人員上門收寄,還是由納稅人到郵政部門辦理交寄,郵政部門均應向納稅人開具收據。該收據作為郵寄申報的憑據,備以查核。
(二)郵政部門辦理納稅申報特快專遞郵件參照同城特快郵件方式交寄、封發處理,按照與稅務機關約定的時限投遞,保證傳遞服務質量。具體投遞頻次、時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稅務部門協商確定。業務量、業務收入統計按照同城特快業務現行規定辦理。
(三)各基層稅務機關要指定人員統一接收、處理郵政部門送達的納稅申報郵件。
四、郵資
納稅申報特快專遞郵件實行按件收費,每件中準價為8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以中準價為基礎上下浮動30%。價格確定后,須報經省物價主管部門備案。
郵件資費的收取方式及相關手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和郵政部門協商確定。
五、申報日期確認
郵寄納稅申報的具體日期以郵政部門收寄日戳日期為準。
六、專用信封
郵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與同級稅務機關共同指定印刷廠承印,并負責監制;由各地(市)、州、盟稅務局按照國家郵政局、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式樣(附后)印制;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
七、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國家郵政局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郵政管理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八、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