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契稅征收中幾個問題的批復
財稅字〔1998〕96號 全文廢止
【本政策已被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文件廢止】
江蘇省財政廳:
你廳《關于契稅征收中幾個問題的請示》(蘇財農稅〔1998〕1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關于計稅價格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九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計稅依據是成交價格,即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因此,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中包含的所有價款都屬于計稅依據范圍。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屬于成交價格的組成部分,不應從中剔除,納稅人應按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全額計算繳納契稅。
二、關于購買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的減免稅問題。條例沒有對這種情況給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的規定。因此,應對購買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者照章征收契稅。
三、關于經營性事業單位的減免稅問題。目前我國對事業單位沒有按是否經營性這一標準進行分類。根據條例第六條、細則第十二條和財政部1996年發布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的規定,對事業單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稅應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納稅人必須是按《事業單位財務規則》進行財務核算的事業單位;二是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須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項目。凡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一律照章征收契稅。對按《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應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同行業或相近行業企業財務制度的事業單位或者事業單位的特定項目,其承受的土地、房屋要照章征收契稅。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