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8〕87號
????為加強對外承接外輪修理修配業務的管理,方便出口企業辦理退稅申請,經研究決定:從1998年7月1日起,對出口企業對外承接修理修配的外輪,在其修理完畢報關出口時,對該業務中使用國產零部件、原材料按一般貿易另填報關單,海關經審核,按規定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并作一般貿易列入出口貿易統計。
????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已完工復出口的上述業務,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稅收若干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97〕14號)第十條的規定辦理退稅。凡不能按照退稅管理辦法規定提供有關單證原件的,各地主管退稅部門一律不得受理出口企業的退稅申請。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