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8〕737號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外商投資的賓館、商務樓等經營電信業務收入如何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滬稅外〔1998〕38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對外商投資的賓館、飯店、商務樓等經營電信業務取得的收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公用電話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61號)文件第三條的規定,按“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服務”項目征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向用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支付給郵電部門的管理費和電話費的余額。對于1997年未按上述規定執行的,可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