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8〕738號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 你局《關于對社會力量辦學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皖地稅〔1998〕350號)收悉。文中反映,自1997年10月1日《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國務院令226號)施行以來,由于該條例規定有“社會力量舉辦教育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教育機構的積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辦學條件,不得用于分配和校外投資”等內容,引起個人辦學者、稅務機關就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產生爭議。對此問題,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對于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從事辦學取得的所得,應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據此,對于個人辦學者取得的辦學所得用于個人消費的部分,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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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