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9〕191號
??? 注釋:條款修訂。
??? 湖南省國家稅務局:
??? 湖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衛生防疫站調撥生物制品及藥械是否征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湘國稅函〔1999〕4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衛生防疫站調撥生物制品和藥械,屬于銷售貨物行為,應當按照現行稅收法規的規定征收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及有關規定,對衛生防疫站調撥生物制品和藥械,可按照小規模商業企業4%的增值稅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對衛生防疫站調撥或發放的由政府財政負擔的免費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稅。(此條款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及有關規定,對衛生防疫站調撥生物制品和藥械,可按照小規模商業企業4%的增值稅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及有關規定,對衛生防疫站調撥生物制品和藥械,可按照小規模納稅人3%的增值稅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若干增值稅規范性文件引用法規規章條款依據的通知》,國稅發〔2009〕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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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