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9〕73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偷稅行為如何確定偷稅數額和補稅罰款的通知》(國稅發〔1998〕66號)下發后,部分地區反映通知第一條第(三)項的表述不夠確切,現修改如下:
????納稅人賬外經營部分的銷售額(計稅價格)難以核實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按組成計稅價格核定其銷售額。
????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偷稅行為如何確定偷稅數額和補稅罰款的通知》(國稅發〔1998〕66號)第一條第(三)項廢止。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