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9〕738號
??? 注釋:條款失效,文中“發行債券的單位沒有代扣代繳稅款或為納稅人承擔稅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由發行債券的單位繳納應扣稅款。”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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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鐵路建設債券利息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贛地稅函〔1999〕105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文中稱:鐵道部自1995年起在全國范圍內發行“中國鐵路建設債券”,其發行公告稱“本次債券購買者不承擔利息所得稅”。
????“中國鐵路建設債券”屬于企業債券,不屬于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因此,個人持有中國鐵路建設債券而取得的利息不屬于可以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必須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債券持有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發行債券的單位有債券持有人兌現時代扣代繳。發行債券的單位沒有代扣代繳稅款或為納稅人承擔稅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由發行債券的單位繳納應扣稅款。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