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0〕117號
? ? 自1996年國家稅務總局恢復使用“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專用稅票”),實行審批出口退稅與稅務機關開具專用稅票的電子信息核對的辦法以來,除少數地方較好地執行了這一規定外,多數地區錄入、上傳、核對的信息只有30%左右,執行的效果很不理想。為了徹底解決當前專用稅票信息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認真貫徹國務院領導關于進一步加強出口退稅管理的指示精神,現通知如下:
????一、實行專用稅票管理,是強化出口退稅管理、防范騙稅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級稅務機關必須高度重視這項工作,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認真貫徹執行總局的有關規定。各省級國家稅務局應指定一名局領導負責領導、組織、協調這項工作,與此項工作相關的進出口、征收、計財(會)、信息中心等部門應各負其責、相互配合,以積極負責的態度認真開展工作。
????二、根據實際工作的情況,現將各部門的分工原則規定如下:計財(會)部門按現行規定負責專用稅票的領用、保管、發放、核銷等項工作;專用稅票預繳稅款的征收部門負責專用稅票的開具、繳稅后的核銷以及生成的電子信息轉交信息部門等項工作;信息部門負責編制相關軟件、專用稅票電子信息的傳輸、提供技術支持等項工作,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負責信息使用后的情況反饋、工作協調以及監督各環節執行情況等項工作。
????由于各地、各級稅務機關在機構設置、部門職能等方面情況不一,因此各省級稅務機關對這項工作的分工,可在上述原則規定的基礎上做適當調整。
????三、預繳稅款的征收部門必須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稅票及分割單,生成開具專用稅票及分割單的電子信息,會同計財(會)部門對繳稅后的專用稅票電子信息進行核銷后生成上傳的電子信息,以軟盤或通過網絡的形式送交信息部門。信息部門編制的相關軟件須納入征管軟件系統,實行統一管理。
????四、生產銷售出口貨物的企業須按照專用稅票管理的規定向所在地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專用稅票及其分割單。征稅機關須制定具體的專用稅票審批開具辦法,嚴格管理。
??五、各省級國家稅務局信息部門須于每月20日前,將上月全省所有專用稅票(包括分割單)的電子信息上傳給國家稅務總局,同時對屬于本地區出口企業的專用稅票信息(2000年7月1日以后開具專用稅票的信息)下發給各級退稅部門,總局不再下發這部分信息。
????六、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在審批退稅時,須將專用稅票與其電子信息進行認真核對,凡核對不符的,應分析原因,及時將有關情況反饋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及時予以糾正。2000年9月1日以后開具的專用稅票及其分割單必須與電子信息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退稅,否則不予退稅。
????七、各級國家稅務局須于2000年8月底前完成專用稅票的開具、錄入、上傳、核對的各項準備及試運行工作,并于2000年11月15日前將本地區專用稅票信息的核對情況列表(具體格式見附件)上報總局。凡2000年9月1日以后開具的專用稅票與其信息的核對率未達到90%的地區,主管局長須到國家稅務總局說明原因??偩謱⑼▓笕珖?,并扣減該地區的退稅計劃。
????八、此前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