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我國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國政府于1997年8月13日在開羅簽訂的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業經雙方外交部分別于1998年5月5日和1999年2月24日互致照會,確認已完成該協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據協定第28條的規定,該協定自1999年3月24日生效,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上述協定文本總局已于1997年8月28日以國稅發〔1997〕140號文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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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