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1〕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我國政府和菲律賓政府于1999年11月18日在北京簽訂的《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議定書》,業經雙方外交部互致照會,確認已完成生效所必須的法律程序。根據該協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該協定及議定書應自2001年3月23日起生效,適用于2002年1月1日或以后開始的納稅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上述協定及議定書文本,總局已于1999年12月6日以國稅函[1999]846號文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