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1〕248號
????注釋:條款失效。第二條失效,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局關于棉花進項稅抵扣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01〕165號。
??? 注釋:條款失效,第一條“拖拉機底盤屬于農機零部件,不屬于農機產品,因此,拖拉機底盤也應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的規定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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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增值稅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請示》(蘇國稅發〔2000〕554號)收悉。現就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一、關于薄荷油、拖拉機底盤適用稅率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對“食用植物油”的注釋,薄荷油未包括在內,因此,薄荷油應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拖拉機底盤屬于農機零部件,不屬于農機產品,因此,拖拉機底盤也應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關于收購免稅棉花抵扣稅率問題
??根據現行規定,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棉花經營單位向農業生產者購進免稅棉花,可根據農產品收購憑證注明的收購金額按13%的稅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這里的“棉花經營單位”不包括良種棉加工廠和紡織企業。良種棉加工廠和紡織企業直接向農業生產者購進的免稅棉花,應按10%的稅率抵扣。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