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1〕110號
????從2001年5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正式施行。《稅收征管法》規定:“耕地占用稅、契稅、農業稅、牧業稅征收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由于行政立法程序的原因,制定農業稅、牧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以下簡稱農業稅收)征收管理辦法還需一段時間。為切實做好農業稅收征管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含本日,下同)起到國務院制定的農業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實施前,農業稅收的征收管理,暫參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于加收農業稅收稅款滯納金問題。凡稅款滯納行為發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稅收征管法》規定,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2001年5月1日以后發生的,統一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三、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要認真學習貫徹《稅收征管法》,規范農業稅收的征收管理行為,努力推進依法治稅和依法行政,保證農業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入庫,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