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2〕104號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外資銀行分行有關印花稅問題的請示》(津地稅外〔2001〕46號)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外國銀行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分行,其境外總行需撥付規定數額的“營運資金”,分行在賬戶設置上不設“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賬戶。關于上述外國銀行分行由其境外總行撥付的“營運資金”如何繳納印花稅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外國銀行分行記載由其境外總行撥付的“營運資金”賬簿,應按核撥的賬面資金數額計稅貼花。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