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2〕566號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請明確納稅人多繳稅款應付利息的范圍和程序的請示》(滬國稅計〔2002〕1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應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范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54號)已明確為: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所造成的結算退稅、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而產生的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
????二、當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時,稅務機關應先將欠繳稅款及滯納金從應退稅款及應付利息中抵扣,抵扣后尚有應退稅款的,按抵扣后的余額辦理退稅。
????三、小額稅款退稅的應付利息需退付現金的,稅務機關應視同小額稅款退稅辦理。
????四、為加強預算收入的管理,對多繳稅款退稅及應付利息,應由稅務機關開具“收入退還書”并送國庫辦理退庫。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