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務院國發(fā)[1986]90號)第二條和《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1951年8月8日中央政府政務院公布)第三條以及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guī)定》〔(87)粵稅三字第006號文附件〕第16條的規(guī)定,現對一方出地、一方出資建造房屋,房屋建成后由出資方使用若干年后交還給出地方的經營行為如何交納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的問題明確如下:
一、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納稅人的確定
1.出資方在使用該房產期間要向出地方支付租金或手續(xù)費、管理費等款項的,應為有租使用性質,如已向國土房管部門領取了《房地產證》的,《房地產證》權屬人為該房產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納稅人,即應由《房地產證》權屬人向地稅征收機關繳納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如未領取國土房管部門核發(fā)該房產的《房地產證》的,視為產權未明確房產,使用人為該房產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納稅人,即應由出資方向地稅征收機關繳納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
2.出資方在使用該房產期間無須向出地方支付租金或手續(xù)費、管理費等任何款項的,則視為無租使用性質,出資方為該房產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納稅人,即由出資方向地稅征收機關繳納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
二、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的計稅租金的確定:
1.出地方以產權人的名義作為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納稅人的,其繳納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的計稅租金為:向出資方收取的租金收入(含視同租金收入的其他收益)和視為租金收入的出資方投入建造房屋的資金總額。每月申報繳納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的計稅租金公式:月計稅租金=租金收入(含視同租金收入的其他收益)+建造房屋投入的資金總額÷(出資方使用該房產的年限×12年)。
2.出資方以產權人或使用人的名義作為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納稅人的,其房產自用時,按從值計證的有關規(guī)定計繳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其房產用于出租的,分別按如下規(guī)定征繳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
(1)納稅人為外商投資企業(yè)的,從值計征;
(2)納稅人為外國企業(yè)或外籍個人的,優(yōu)先從值計征;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也可從租計征;
(3)除第一、第二款以外的其他納稅人,均從租計征。
三、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的確定
1. 從租計征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取得租金收入的當月;
2. 從值計征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房產交付使用的當月。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