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2〕128號
????注釋:條款失效,第一條第三項失效。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和積極培育機構投資者,充分利用開放式基金手段,進一步拓寬社會投資渠道,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對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營業稅問題
????1.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2.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免征收營業稅。
????3.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征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二、關于所得稅問題
????1.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三、關于印花稅問題
????1.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2‰的稅率征收印花稅。
????2.對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暫不征收印花稅。
????四、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銷機構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其他相關稅收。
????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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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