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2〕1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2002年9月7日國務院總理朱镕基簽發第362號國務院令,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新《實施細則》)。新《實施細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新《征管法》)的第一部配套法規,為新《征管法》提供了程序性和操作性的規定。它的頒布實施為依法治稅、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全面做好各項稅收工作提供了制度、機制和手段的保證。為了更好地學習、宣傳、貫徹新《實施細則》,現通知如下:
????一、認真組織學習,準確理解和把握新《實施細則》的精神實質
????新《實施細則》以黨中央關于“完善和穩定稅制,加強稅收征管”的稅收工作總方針為指導,按照國務院領導關于“加強征管、堵塞漏洞、懲治腐敗、清理欠稅”指示精神的要求,緊密結合稅收征管實際,以全面貫徹落實新《征管法》為目標,確保了稅收征管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前瞻性。新《實施細則》根據新《征管法》的規定,總結我國多年來稅收征收管理的經驗,借鑒國際有益做法,對稅收管理活動的全過程進行具體規范,并確保實施工作中的可操作性,為進一步推進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和現代化的進程,加快構建我國現代稅收征管的新格局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新《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頒布實施必將帶來治稅思想和管理方式的巨大變革。因此,認真學習和領會新《實施細則》的精神實質是當前的緊迫任務。各級稅務機關的廣大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務必要從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嚴格依法治稅的高度,充分認識實施新《實施細則》的重要意義,認真學習、理解新《實施細則》。要加強組織領導,對學習新《實施細則》作出具體部署和安排,狠抓落實,使人人都能熟練把握新《實施細則》的具體內容,準確運用新《實施細則》,使新《實施細則》真正成為稅收征管工作的強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通過各種渠道、采取多種方式、結合稅收工作實際大力宣傳新《實施細則》
????各級稅務機關要結合當地情況和稅收工作實際,采取各種措施,以靈活多樣、生動活潑的形式宣傳新《實施細則》。要積極爭取當地黨政領導、社會各界和廣大納稅人的支持與配合,采取培訓輔導、知識競賽、印制宣傳畫冊、制作電視公益廣告等生動活潑的方式方法,廣泛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和場所,如辦稅服務大廳、稅法公告、12366稅收服務熱線電話、報紙、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進行宣傳。各地在注重宣傳實效的同時,要注意加強與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溝通,爭取在主要交通干道和公共場所設立公益廣告牌,張貼、懸掛宣傳標語、散發各種宣傳小冊子,為納稅人設立咨詢站、集中進行宣傳和咨詢等。深入、廣泛宣傳新《實施細則》的精神實質和具體的操作規定,使系統內廣大稅務干部、納稅人和社會各界廣為知曉新《實施細則》,為貫徹落實新《實施細則》、加強稅收征管打下堅實的基礎。
????各級稅務機關在宣傳中要根據新《征管法》的規定,堅持為納稅人提供無償的服務,嚴格禁止稅務機關和稅務干部參加或引導納稅人參加社會舉辦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各類培訓班。要嚴肅查處各類違紀行為。為此,總局要求全國稅務系統在新《實施細則》開始實施的10月15日統一組織一次新《實施細則》宣傳日活動。
????三、統籌安排,做好新《實施細則》正式施行的各項準備工作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統籌安排,采取各種措施,通過各項扎實的工作,為新《實施細則》的正式施行做好準備。新《實施細則》將于10月15日正式實施,在此之前,各地要對現有的一些不符合新《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和做法進行一次清理,抓緊對稅收征管程序的環節、步驟、手續、時限、權限、文書等進行必要的完善。對新《實施細則》已有明確規定的,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嚴格按這些規定不折不扣地執行并及時將好的做法、事例向國家稅務總局反映。對一些因時機不成熟沒有修改或不具體、不清楚的問題要及時請示,切不可隨意理解,擅自行事。要切實樹立依法行政、注重執法程序的意識,以近年來稅務機關連續發生的敗訴案件為警示,對照新《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檢討以往的行政行為及其相關規定,發現問題,要及時通過修訂原有規定加以解決。在做好各項準備工作中,要加強與各有關部門和各級政府溝通,做好匯報和協調工作,使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理解和支持稅收工作。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宣傳提綱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宣傳提綱
????2002年9月7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新《實施細則》)經朱镕基總理簽發第362號國務院令頒布,并將于2002年10月15日正式施行。
????新《實施細則》是2001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新《征管法》)的第一部配套法規,根據新《征管法》和《立法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新《實施細則》對新《征管法》進行了進一步的量化、細化和補充,最大程度地保證了稅收征管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前瞻性。新《實施細則》以黨中央關于“完善和穩定稅制,加強稅收征管”的稅收工作總方針為指導,按照國務院領導關于“加強征管、堵塞漏洞、懲治腐敗、清繳欠稅”指示精神的要求,以全面貫徹落實新征管法為目標,緊密結合稅收征管實際,借鑒國際有益做法,對稅收征收管理活動的全過程進行具體規范。新《實施細則》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在強化稅法的剛性、注重保護納稅人權益、合理確定稅收征管的機制、制度和手段、明確稅收執法主體、構建完備的稅收法律體系等方面實現了重大突破,它的頒布實施對實現依法治稅,充分發揮稅收的職能作用,推進稅收征管改革,加快稅收征管的信息化、現代化建設,全面做好各項稅收工作,構建法治化、制度化、科學化和現代化的稅收征管新格局具有重要意義。
????一、修訂《實施細則》的必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
????2001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征管法》標志著我國依法治稅工作又邁上了一個新臺階,一年多來,新《征管法》對于加強依法治稅、保障稅收收入、強化稅源管理、健全基礎制度、堵塞稅收漏洞、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新《征管法》作為稅收征管領域的基本法律,不可能對每一件事都規定得十分具體,同時由于稅收征管的涉及面很廣、業務量很大、復雜程度高,使新《征管法》的許多原則性法律規定,由于缺乏必要的明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具體規定而難以落實,此外執行中還因為對新《征管法》的理解不同,給稅收執法造成了一定的困難,迫切需要制定與新《征管法》配套的法規,使新《征管法》的原則性法律規定變成可以實際操作的具體措施,因此,修訂《實施細則》是非常必要而緊迫的。
????修訂《實施細則》也是一項艱巨的任務,新《實施細則》并不是在新《征管法》的基礎上進行簡單的量化、細化和補充就可以完成的,也不是在原《實施細則》的基礎上進行簡單的增補、刪除、修改就可以完成的。為更好地落實新《征管法》,為稅收征管提供合法的、可行的機制、制度和手段保障,需要做大量的創造性的工作。為落實新《征管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則,還需要與其他行政機關做大量的協調工作,并反復征求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同時在立法上不僅要考慮與有關法律、法規的協調,還要保證法律規定的明確規范、立法意圖的合理、立法程序的完整和合法,因此修訂《實施細則》不僅是一項必要的緊迫的任務,還是一項艱巨、復雜的任務。
????在修訂《征管法》的同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開始了修訂《實施細則》的醞釀和準備工作,新《征管法》頒布實施后,《實施細則》的修訂工作正式緊鑼密鼓地開始進行,通過反復的研討與修訂,特別是經過與有關部門的多次協調,數易其稿,2001年11月形成了報送國務院法制辦的送審稿,其后又經過多次修改,經過一年多的努力,在2002年9月7日,《實施細則》的修訂工作終于完成,新《實施細則》即將于2002年10月15日正式實施。
????二、新《實施細則》對稅收征管中長期未能解決的重大難點問題實現了突破
????1.在加強稅法剛性,強化稅收征管措施和提高行政執法效能方面實現了突破。
????稅法的剛性主要通過稅法的強制性規定體現出來,新《實施細則》首先在立法上加強了稅法的剛性,同時對具體的稅收執法措施進一步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以減少稅收執法的隨意性,加強稅收執法的剛性。因此,在新《實施細則》中,稅法的剛性通過大量的、具體的、明確的強制性規定體現出來。集中通過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關聯企業的有關規定、稅收連帶責任等方面體現出來。
????首先,新《實施細則》進一步嚴密和理順了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新《征管法》對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新《實施細則》在此基礎上對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的程序、執行標的物的范圍以及對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的處理等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主要突破是:稅務機關對依法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有權依法拍賣、變賣;有權依法確定其價值;有權對價值超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財產進行整體扣押、查封;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得辦理過戶手續;明確了保管責任等。具體規定是:(1)對可以采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的其他財產進行了界定。第59條第1款明確規定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可以作為執行標的物。更加符合執法實際,提高了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的執法力度。(2)對不在保全和強制范圍之內的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范圍進行了界定。第59條第2款明確規定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屬于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第3款規定稅務機關對單價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這一規定不僅是稅收征管立法上的重大突破,而且在我國法制建設史上也開創了先河,多年來由于無法解決公民生存權認定標準問題,司法機關、執法機關因沒有這方面規定而對這一問題難以操作,無能為力。即使在國外,類似問題也極少有借鑒經驗,只有日本、韓國有類似規定。(3)對不在保全和強制范圍之內的個人所撫養家屬的范圍進行了界定。第60條規定是指與納稅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親屬以及無生活來源并由納稅人撫養的其他親屬。(4)對采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時的估價方法進行了補充規定。第64條規定了執行相當于應納稅款的有關財產時參照同類商品的市場價、出廠價、評估價估算。在確定應予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的價值時,明確了除稅款外,還包括滯納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所發生的費用,將總局1993年下發的《關于貫徹實施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有關規定上升為行政法規。(5)規定了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中的整體扣押、查封和拍賣。第65條規定對價值超過應納稅額且不可分割的財產,稅務當事人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情況下可以整體執行。解決了稅務機關執法實際中的一個難點問題,提高了執法力度。(6)對查封、扣押財產的產權證照和過戶問題進行了明確。第66條規定了采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時稅務機關可以收繳產權證照并禁止有關機關辦理轉讓登記。(7)明確了被查封物品可由被執行人負保管責任和有條件使用。第67條規定稅務機關可以責令被執行人保管查封的財產,可以使用不會減少價值的財產,保管責任和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其次,進一步明確了關聯企業的有關規定。新《實施細則》第51條至56條從關聯企業的確認、關聯業務的確定、納稅調整的方法和時限、實行預約定價制度等方面對關聯企業作出了明確規定,特別是第53條對預約定價制度的規定,借鑒了20世紀90年代初國際上為解決轉讓定價稅收管理而積極推行的一種管理制度,突破了傳統的稅務機關對轉讓定價事后審計的模式,而變為事前審計,既方便了稅收執法又減少了納稅人有不同意見時進行舉證的困難,便于納稅人接受。
????再次,進一步明確了稅收連帶責任、納稅人清算等。新《實施細則》第49條第2款規定:“發包人或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不報告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納稅的連帶責任。”明確了發包人、出租人的連帶責任;第50條規定了納稅人清算前的報告制度和稅務機關參加清算工作制度;通過第74條離境清稅制度、第76條欠稅公告制度、第77條對納稅人處理資產時需要向稅務機關報告的欠稅額的具體規定,加強了對欠稅的管理。
????新《實施細則》在加強稅法剛性的同時,還結合稅收征管的實際,從便于操作、有利于降低稅收成本、方便納稅人辦稅的角度,從扣繳稅款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等方面優化、簡化了一些稅收征管措施。主要包括:為減少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工作量和方便納稅人辦理扣繳登記,第13條規定了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時,如果已經辦理了稅務登記,只在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辦理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第36條規定了提高征管效率,合理配置征管資源,優化稅收服務,實行簡易申報和簡并征期申報納稅制度;適應現代科技發展和方便納稅人的需要,實行多種繳稅方式;第40條規定了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則,積極推廣使用支票、銀行卡、電子結算方式繳納稅款。
????2.在規范稅收執法,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方面實現了突破。
????在新《征管法》的基礎上,新《實施細則》對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作了進一步明確、具體的規定,并將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融入到稅務管理、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等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中,除對新《征管法》已經作出原則規定的給予進一步的具體的明確之外,根據新《征管法》的立法宗旨,新《實施細則》在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方面實現了突破。
????對新《征管法》已經作出原則規定的給予進一步的具體的明確的規定,主要表現在:第5條明確了為納稅人保守秘密情況的范圍;第41條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特殊困難進行明確;第78條規定稅務機關限期辦理納稅人多繳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第68條之規定稅務機關應在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第88條對稅務檢查過程中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和權限進行了限制;第97條規定嚴禁稅務人員私分保全措施下的納稅人的物品等。
????新《實施細則》在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方面實現的突破主要表現在:一是從便于納稅人生產經營的角度,第67條第2款規定,繼續使用被查封的財產不會減少其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二是從便于納稅人辦理申報和納稅的角度,第36條規定,對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第40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則,積極推廣使用支票、銀行卡、電子結算方式繳納稅款。三是從便于保護納稅人基本的生存權利的角度,第59條第3款規定,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四是從便于納稅人舉證和接受稅務機關的定價原則的角度,第53條規定,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與納稅人預先約定有關定價的事項,監督納稅人執行。五是從鼓勵納稅人誠信納稅的角度,實行納稅信譽等級評定管理制度,第48條規定了稅務機關負責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工作,并建立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制度。明確了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征管信息資源,健全完善誠信納稅評價機制、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做好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工作,為建立稅收信用體系提供了法規依據,體現了對誠信納稅人的應有尊重。此外,新《實施細則》中有許多條款,雖然沒有明確說明是對納稅人權益的保護,但通過對新《征管法》中規定的直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條款的條件的具體化,便于實際操作,落實了對納稅人權益的保護,例如第60條對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明確、第41條對納稅人特殊困難的明確、第8條對稅務人員應該進行回避的關系的明確等,都使新《征管法》對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原則規定可以落實。
????3.在完善稅收法律體系方面實現了突破。
????完善的稅收立法是規范稅收執法的基礎和保障,新《實施細則》為構建完善的稅收征管法律體系,明確了新《實施細則》作為行政法規與行政規章的關系,為建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層級分明、互相配套的法律體系提供了法律依據,實現了構建完善的稅收法律體系的突破。由于稅收征管的業務量大、復雜程度高、涉及面廣,只靠新《征管法》和新《實施細則》不能滿足稅收征管的需要,必須有一系列與之配套的制度、辦法,新《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了由國家稅務總局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與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的22個制度辦法,為制定必要的規章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也起到了規范稅收規章立法工作的作用。
????新《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了由國家稅務總局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與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的22個制度辦法,包括:
????(1)信息化建設辦法。第4條: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制定全國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
????(2)稅務人員行為準則和規范。第6條:國家稅務總局應當制定稅務人員行為準則和行為規范。
????(3)舉報稅收違法行為獎勵辦法。第7條:獎勵資金具體使用辦法以及獎勵標準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4)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10條:稅務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5)稅務工商通報聯系制度。第11條:工商機關向稅務機關定期通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和工商總局聯合制定。
????(6)稅控裝置推廣辦法。第28條規定稅控裝置推廣應用的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7)申報納稅制度。第30條明確稅務機關應建立健全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
????(8)稅款征收管理制度。第38條第1款: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款的征收管理,建立、健全責任制度。
????(9)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第38條第3款: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出口退稅管理辦法。
????(10)完稅憑證管理辦法。第45條:完稅憑證的式樣及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11)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評定管理辦法。第48條: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的評定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12)阻止欠稅人出境辦法。第74條:阻止欠稅人出境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公安部制定。
????(13)欠稅公告辦法。第76條: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實行定期公告的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14)稅務檢查工作規程。第85條:稅務檢查工作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15)稅務檢查證與稅務檢查通知書管理辦法。第89條: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式樣、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16)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范圍劃分辦法。第9條: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明確劃分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避免職責交叉。
????(17)稅務登記證件式樣的制定。第12條:稅務登記證件的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18)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情況管理辦法。第51條:納稅人有義務就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19)扣押、查封抵稅資產處理辦法。第69條:稅務機關將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變價抵繳稅款時,應當交由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拍賣;無法委托拍賣或者不適于拍賣的,可以交由當地商業企業代為銷售,也可以責令納稅人限期處理;無法委托商業企業銷售,納稅人也無法處理的,可以由稅務機關變價處理,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20)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式樣的制定。第87條: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21)稅務文書格式的制定。第107條:稅務文書的格式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22)稅務代理委托管理辦法。第111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除以上22個制度、辦法外,新《實施細則》還為國家稅務總局根據稅收征管的需要,制定其他有關的制度、辦法,明確了方向和依據。
????4.在稅收主體方面實現了突破。
????長期以來對征稅主體、納稅主體以及稅務機關作為稅收執法主體的執法權不夠明確,造成了稅收征管實際工作的不便,新《實施細則》在新《征管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稅收主體以及稅務機關的稅收執法權。
????首先,在執法主體上實現了突破。新《實施細則》明確了稽查局的執法主體資格,第9條明確了稅收征管法第十四條所稱的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明確劃分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避免職責交叉。對稽查局查處稅收違法案件的職能作用給予肯定,解決了由于稽查局獨立執法資格不明確而產生的困擾。強化了稅收執法手段,確保了打擊偷、逃、抗、騙稅收違法行為的力度。
????其次,在納稅主體上實現了突破。新《實施細則》明確了承包人、承租人能夠成為納稅人。第49條規定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繳承包費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是納稅人。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不報告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納稅連帶責任。這一規定肯定了稅務機關雖然不負有市場主體的管理權,但負有對納稅主體的管理權限,成功地解決了承包、承租人不是市場主體,能否作為納稅主體的這樣一個長期以來在征管實踐中難以解決的問題。
????在明確稅收執法主體和納稅人的同時,新《實施細則》還對確定稅務機關的執法權以及明確納稅義務方面實現了突破。
????對有關部門執法過程中涉及的稅收執法權問題進行了明確。審計、財政機關對稅務機關負有監督的職能,同時,審計和財政監督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財務收支情況也可以進行監督,但是這些部門對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的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如何處理,一直有不同的看法和理解。而且有關部門在稅款入庫問題上也曾產生過混亂。修訂的實施細則對此給予了明確,充分肯定了稅務機關行使稅收管理職能的唯一性。第84條規定了審計機關、財政機關依法進行審計、檢查時,對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作出的決定,稅務機關應當執行;發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稅收違法行為的,向被審計、檢查單位下達決定、意見書,責成被審計、檢查單位向稅務機關繳納應當繳納的稅款、滯納金。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計機關、財政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將執行情況書面回復審計、財政機關。有關機關不得將其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的稅款、滯納金自行征收入庫或者以其他款項的名義自行處理、占壓。
????在明確納稅義務方面,新《實施細則》對扣繳義務人、稅務代理人、以及納稅人發生分立、合并等情況時的納稅義務,作了明確規定。
????5.在加強稅源監控、夯實稅收征管基礎、創造良好稅收環境方面實現了突破。
????新《實施細則》主要在稅務登記、賬簿憑證管理、納稅申報、核定應納稅額、明確納稅義務、稅務檢查、有關部門的義務和責任等方面,體現了加強稅源監控、夯實稅收征管基礎、創造良好稅收環境。
????首先,在稅務登記管理方面確定了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稅款登記的對象、地點和期限問題,確立了普遍登記原則,明確了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同一納稅人的稅務登記應當采用同一代碼,信息共享。
????稅收征管法只是規定了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這四類從事生產經營納稅人的稅務登記問題。對其他取得應稅收入、應稅財產以及發生的應稅行為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問題和扣繳義務人辦理登記問題沒有作出規定。這次修訂的實施細則中這一問題得到了解決。第12條規定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只要發生了納稅義務就要辦理稅務登記。同時,第13條明確了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期限和方法。第10條明確授權稅務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從事生產經營以外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辦法,稅收征管法規定應由國務院規定。第21條規定長期異地經營累計超過180天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
????在稅務登記管理的實際工作中,如何確定稅務登記代碼是一個大問題,關系到納稅戶數的確定、部門之間的配合、信息傳遞和共享、稅源監控等各個方面。實際工作中,存在著國稅管理的納稅戶與地稅管理的納稅戶在確定稅務登記代碼時標準不一致,導致了國稅管理的納稅戶數與地稅管理的納稅戶數,在邏輯關系上不吻合的問題。不利于國稅、地稅的相互配合和信息共享,不利于稅務機關與工商、金融等部門的配合和信息共享,更不利于稅源監控,為稅收征管造成不便。因此必須保證稅務登記代碼的唯一性,保證國稅、地稅確定稅務登記代碼的統一性。新《實施細則》第10條明確了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同一納稅人的稅務登記應當采用同一代碼,信息共享。為稅務登記辦法的制定和稅務登記的管理,打下了基礎。
????其次,加強征管基礎工作方面的規定主要有:
????(1)第17條規定了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存款賬戶及其變更、注銷的,限期15日內報告制度。
????(2)第20條規定了稅務登記證件公開懸掛制度和遺失證件的在15日限期內書面報告并登報聲明作廢。
????(3)進一步規范了納稅申報管理,第32條規定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和減、免稅期間也應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4)對納稅人提出核定納稅異議、舉證及稅務機關認定作出規定。第47條規定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舉證并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5)對提高檢查效率和建立檢查制度等規范檢查行為問題作出規定。第85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科學的檢查制度,統籌安排檢查工作,嚴格控制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檢查次數,避免重復檢查。
????再次,明確規定了有關部門和人員配合稅務機關協稅護稅的義務和責任,主要包括: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第11條:明確了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定期向同級稅務機關通報情況的具體內容。并規定稅務工商部門聯合制定通報的具體辦法。
????(2)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第92條:對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號碼或賬號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措施。第46條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委托銀行開具完稅憑證。
????(3)公安機關。第74條規定了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欠稅納稅人出境。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公安部制定。
????(4)稅務事務代理人。第98條規定了對稅務代理人違反規定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措施。
????(5)扣繳義務人。第94條規定了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告納稅人拒絕扣繳情況的義務。
????(6)發包人、出租人。第49條規定了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的義務。
????另外明確了稅務機關內部國、地稅之間相互配合加強稅務登記管理,提高稅源監控能力的規定。
????6.在科技加管理方面實現了突破。
????新《實施細則》注重稅收征管的現代化、信息化,貫徹“科技加管理”的理念,在稅收征管的制度、措施、手段、程序等的規定上,不僅體現了依法治稅、規范執法的要求,同時,更加注重信息化、現代化在稅收征管中的作用,強調要運用信息化、現代化的手段,管理稅收,如:第4條從行政法規的級次明確稅收征管信息化、現代化的改革方向及其落實方式。第28條明確稅務機關運用稅控裝置等現代科技手段加強稅源管理。第40條促進稅務機關推行多種稅收繳納方式。第38條規定稅務機關可實行多種征收方式。
????三、新《實施細則》的特點
????1.緊密依據新《征管法》與實現稅收征管重大問題的突破相結合。
????新《實施細則》依據新《征管法》制定,是新《征管法》的下位法,按照《立法法》的規定,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而修訂《實施細則》就是為了全面貫徹落實新《征管法》,因此新《實施細則》在立法宗旨、法律規定上緊密依據新《征管法》,但同時它又不是對新《征管法》的簡單細化和量化,而是在符合新《征管法》立法宗旨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補充,除上面提到的在六個方面實現了突破外,整個新《實施細則》,盡最大可能發揮了行政法規的作用,不僅對新《征管法》的基本概念、原則作了必要的解釋,明確了其各項規定的適用范圍,細化了有關內容,最突出的特點是進行了大量創造性的工作,從實質上把握了新《征管法》的立法精神,結合稅收征管實際,貫徹了黨中央、國務院和國家稅務總局對稅收工作的總體要求,使整個新《實施細則》具有突破性,成為稅收征管的不可缺少的法律依據。
????2.原則規定與可操作性相結合。
????稅收征管是依法治稅、從嚴治隊,實現稅收職能作用的基本載體,稅收征管工作必須落到實處,新《實施細則》緊緊把握可操作性這一原則,對新《征管法》的原則規定,進行具體化,使新《征管法》的原則規定變成可以操作的具體的稅收征管措施,但由于新《實施細則》作為行政法規,其主要任務還是規定稅收征管中主要的、基礎的、重要的內容,又由于稅收征管工作的業務量大、涉及面廣、復雜性高的特點,因此,新《實施細則》的具體性也是有限的,對于不能將新《征管法》的原則規定具體化到可以在實際稅收征管業務中直接運用的程度的,新《實施細則》授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有關的辦法、制度,使實際操作變為可能,體現了原則規定與可操作性相結合的特點。
????3.規范性與合理性相結合。
????新《實施細則》體現了規范執法的要求,同時又體現了一定的靈活性,使稅收征管更具有合理性。在整體上保證法律規定的規范性、完整性的同時,主要通過簡化、優化有關的稅收征管的手續、制度、措施等規定,體現出靈活性與合理性。如新《實施細則》在納稅申報方面,規定了簡易申報、簡并征收的方式;在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方面,規定了在不減少被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財產價值的情況下允許納稅人繼續使用被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財產;在稅務登記方面,規定了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時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只在稅務登記證件上加蓋有關標志,不再另外發放扣繳稅款登記證件;在稅款征收方面,規定了在確定稅款征收原則時,根據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則,積極推廣使用支票、銀行卡、電子結算方式繳納稅款等。
????4.緊密結合稅收征管實際與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相結合。
????新《實施細則》緊密結合稅收征管實際,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為解決稅收征管的實際問題提供法律依據,同時,稅收征管的實際又是不斷發展變化的,新《實施細則》按照新《征管法》的立法宗旨,結合稅收征管實際,對稅收征管作出了具有前瞻性的規定,如對關聯企業有關稅收的規定,結合稅收征管的實際,將原來只適用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規定,擴展到所有內資和外資企業,同時,借鑒國際上的有益做法,規定了預約定價制度。
????5.依法治稅與現代化建設相結合。
????新《實施細則》不僅強調依法治稅,為依法治稅提供法律依據,同時,貫徹“科技加管理”的理念,強調稅收征管的現代化、信息化,并強調與有關部門的信息共享。第4條明確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制定全國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做好本地區信息化建設的具體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稅務信息化建設,并組織有關部門實現相關信息的共享。”
????6.加強稅收執法剛性與注重保護納稅人權益相結合。
????新《實施細則》在加強稅源監控、加強稅收征管的基礎建設,強化稅收執法權的同時,注重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如在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的規定中,在作出了稅務機關可以整體扣押、查封等規定的同時,還規定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被扣押、查封的財產,稅務機關對價值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等。將加強稅收執法的剛性,同注重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有機結合起來。
????7.加強稅收執法權與部門配合相結合。
????新《實施細則》進一步強調了稅務機關的稅收執法權,如第3條第1款規定,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第84條第1款規定,對審計機關、財政機關依法進行審計、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稅收違法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意見書,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稅款入庫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收繳入庫。
????在強調稅務機關的稅收執法權的同時,注重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為稅收征管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規定了稅務機關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工商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機關和部門的配合,加強與有關部門的信息共享等。
????四、新《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
????新《實施細則》包括總則、稅務登記、賬簿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檢查、法律責任、文書送達、附則九章,共有113個條款,原實施細則為8000余字,修訂后增加為12000余字。通過對原《實施細則》進行了修改、補充、刪除,新《實施細則》主要包括下面6個方面內容:
????1.新《征管法》未做調整,而原《實施細則》已有明確規定,實際工作中可操作的內容,此次修訂不做大的調整。對不符合稅收征管法規定或稅收征管實際的部分條款進行了刪除。
????未做大的調整或保留的內容主要包括:立法宗旨、適用范圍、延期申報、滯納金征收的起止時間、文書送達等。
????刪除的內容主要包括:原《征管法》規定的稅款征收方式、納稅保證金的規定、納稅人稅務登記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等。
????2.新《征管法》規定得比較籠統,而實際工作中又必須明確的內容作進一步的明確、解釋。主要包括:應回避的關系、納稅人以及所撫養的家屬的確定、查封、扣押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的規定、應納稅額的核定方法、關聯企業的確定、新《征管法》所指的特殊情況、特殊困難等。
????3.新《征管法》已有規定,但沒有具體的操作程序,包括自由裁量權比較大的內容進行一定程度的具體量化。主要包括:法律責任的確定、數額的確定等。
????4.新《征管法》未作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內容而實際工作中又確實需要,而且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在國務院的權限內可以規定的內容,以不違反稅收征管法立法原則和目的為尺度,進行補充規定。主要包括:新設立的行政處罰、對承租人、承包人納稅義務的明確、代征稅款等。
????5.新《征管法》已有規定,但又必須單獨制訂配套制度才可以操作的內容,此次只作原則上的規定,不涉及具體的內容和程序。主要包括前面提到的22項制度、辦法的制定。
????6.新《征管法》未作規定或規定不明確,但在稅收單項制度或辦法等規范性文件中已有規定,并經多年工作實踐檢驗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行政法規。主要包括:稽查局執法主體資格、報驗登記期限的規定、納稅人拒絕代征稅款時代征人的報告規定、稅務機關參加清算的規定等。
????從章節上看,新《實施細則》各章的具體內容包括:
????第1章?總則。本章共9條,主要規定了立法宗旨、適用范圍、執法主體、稅收法律法規的效力、行為準則和服務規范、信息化建設、保密和回避制度以及對稅務案件舉報人的獎勵制度等。
????第2章?稅務登記。本章共12條,是對新《征管法》第2章第1節的具體規定。主要包括:登記原則、登記代碼、登記范圍、新辦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扣繳稅款登記、報驗登記、有關部門的配合及稅務登記證件的管理和使用等。
????第3章?賬簿、憑證管理。本章共8條,是對新《征管法》第2章第2節的具體規定。主要包括:賬簿、憑證的設置、使用、保管,稅控裝置、備案制度、計算機記賬的管理等。本章是從稅收征管的角度對賬簿、憑證進行管理,不同于《會計法》規定的賬簿、憑證管理。
????第4章?納稅申報。本章共9條,是對新《征管法》第2章第3節的具體規定。主要包括:申報義務的履行、申報方式、申報內容、延期申報、簡易申報和簡并征收等。
????第5章?稅款征收。本章共48條,本章的內容非常豐富,主要包括:稅款征收的原則、方式、完稅憑證,延期納稅、稅款的追征、多繳稅款的退還、滯納金征收、應納稅額的核定、關聯企業的確定、關聯企業的定價原則、關聯企業的納稅調整、預約定價、欠稅的管理、關于承租人和承包人的規定、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納稅擔保、與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關系等。
????第6章?稅務檢查。本章共5條,主要包括:對稅務檢查的總體要求、調賬檢查、檢查存款賬戶、檢查中的稅收保全措施、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使用等規定。
????第7章?法律責任。本章共11條,主要包括:對違反新《征管法》及新《實施細則》的各項規定的法律責任,有的是對新《征管法》法律責任的細化和量化,有的是新設定的法律責任。
????第8章?文書送達。本章共7條,主要包括:文書送達人、文書送達、文書送達的方式、稅務文書的種類等。
????第9章?附則。本章共6條,生效日期、稅務代理、代扣代繳的手續費等。
????五、全民動員,認真學習、宣傳、貫徹新《實施細則》
????新《實施細則》頒布后,國家稅務總局立即組織召開了全國宣傳、貫徹新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工作會議,對學習、宣傳、貫徹新《實施細則》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并決定10月15日為全國宣傳、貫徹新《實施細則》日,發出了宣傳、貫徹新《實施細則》的通知。學習、宣傳、貫徹新《實施細則》是一項長期的任務,需要征納雙方的共同努力,需要社會各方面的廣泛支持和配合。各級黨政機關應進一步加強對稅收工作的領導,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支持稅務機關工作,支持稅務人員依法履行職務;各有關部門應進一步加強與稅務部門的配合協作,在信息共享、稅源監控、稅法宣傳等方面與稅務機關加強合作;各級新聞單位應加強對新《征管法》和新《實施細則》的宣傳,不斷增強全體公民的稅收法制觀念和法制意識,營造依法治稅環境;廣大納稅單位和個人要自覺依照新《征管法》和新《實施細則》及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覺履行納稅義務,同時,充分地行使新《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賦予的權利,監督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嚴格執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各級稅務機關要采取有效措施,通過多種形式宣傳、落實新《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不斷地完善、健全稅收征管制度,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執法水平;廣大稅務干部,要學好、用好、用足新《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樹立為納稅人服務的思想,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思想,做到忠于職守、秉公執法。
????通過貫徹實施新《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切實保障國家稅收法規政策的正確貫徹實施,確保國家財政收入,實現增收節支的目標,完成稅收收入任務,做好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構筑稅收征管的新格局,保證我國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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