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2〕837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接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關于中國農資集團公司所屬企業稅前列支借款利息有關問題的請示》(〔2002〕中農財字第114號),申請對其所屬企業從集團公司取得的銀行信貸資金支付的利息在稅前全額扣除。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為進一步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加快公司集團化經營戰略的步伐,不斷提高集團公司信貸資金管理水平,準備逐步實施“集團公司統一貸款,所屬企業申請使用”的資金管理模式,以改變原實行的“集團擔保,各自貸款”模式帶來的種種弊端。即中農集團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所屬企業按一定的程序申請使用,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將利息支付給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統一與金融機構結算。
????集團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所屬企業申請使用,只是資金管理方式的變化,不影響所屬企業使用的銀行信貸資金的性質,不屬于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因此,對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從集團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六條“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團公司能夠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證明文件,其所屬企業使用集團公司轉貸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部分,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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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