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2〕164號
海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深圳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適應WTO規則的要求,規范增值稅制度,經國務院批準,現就經濟特區地產地銷貨物增值稅優惠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自2003年1月1日起,《關于經濟特區征免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明電〔1993〕78號)第一條、第二條關于經濟特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停止執行,在經濟特區范圍內生產并銷售的貨物,恢復按照規范辦法征收增值稅。請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確保政策調整的平穩過渡。
????請遵照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