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2〕10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接部分地區反映,中國建設銀行接受公積金管理部門委托,開展政策性住房資金(包括住房公積金、單位售房款、城市住房基金、住房租賃保證金、城市住房建設債券資金等,下同)“大委托”貸款業務,此項貸款業務未納入損益反映,但已按利息收入申報繳納了營業稅,對其2000年底以前發生的已征收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是否允許從營業額中減除。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按照營業稅法規規定,中國建設銀行接受公積金管理部門委托,開展政策性住房資金“大委托”貸款業務屬于吸納資金后發放貸款業務,雖然此項貸款業務未納入損益反映,但已按利息收入申報繳納了營業稅,因此,對其2000年底以前發生的已征收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應依照營業稅有關法規規定準許從營業額中減除。
????請遵照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