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廳《關于以土地換資金以土地換項目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權是否應征收契稅的請示》(贛財農稅〔2002〕35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根據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土地使用權受讓人通過完成土地使用權轉讓方約定的投資額度或投資特定項目,以此獲取低價轉讓或無償贈與的土地使用權,屬于契稅征收范圍,其計稅價格由征收機關參照納稅義務發生時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
(局章)
二OO二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