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3〕21號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關于組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33號)和《轉發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關于組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66號)的規定,財政部從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以下簡稱國有商業銀行)無償劃轉了部分資產(包括現金、投資、固定資產及隨投資實體劃轉的貸款)給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其組建時的資本金。現就上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資本金項下的資產在辦理過戶時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按財政部核定的資本金數額,接收國有商業銀行的資產,在辦理過戶手續時,免征契稅、印花稅。
????二、國有商業銀行按財政部核定的數額,劃轉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資產,在辦理過戶手續時,免征營業稅、增值稅、印花稅。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