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現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電信集團公司重組上市過程中有關印花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函〔2002〕600號)轉發給你們,市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在中國電信集團公司重組上市過程中涉及資金變化而免征印花稅的納稅人,需按納稅申報期限將免征印花稅的資金分類向主管地稅征收管理分局申報,各征收管理分局要及時將納稅人申報的資料錄入征收系統,以掌握免征印花稅的情況。
附件:1.粵地稅函〔2002〕600號2.國稅函〔2002〕941號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附件1:
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電信集團公司重組上市過程中有關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2002年11月18日粵地稅函〔2002〕600號各市地方稅務局、順德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電信集團公司重組上市過程中有關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941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附件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電信集團公司重組上市過程中有關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2002年11月4日國稅函〔2002〕941號北京、上海、浙江、江蘇、廣東省(直轄市)地方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將上海、廣東、浙江及江蘇等四省(市)電信業務資產(含劃轉給中國電信集團公司的地方國有農村電話資產,不包括特殊通信、國際出入口局和國際光纜資產)進行重組,成立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為了保證電信企業改革的順利進行,現對由此而涉及的印花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因廣東、浙江、江蘇及福建四省農話資產劃入而導致增加的資本公積金,免征印花稅。
二、對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屬的上海、廣東、浙江及江蘇四個省級子公司新設立的資金帳簿,免征印花稅。
三、上述公司在重組上市過程中所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四、上述公司免稅資金在重組上市過程中經評估發生的資產增值轉增資本公積,及今后新增加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按有關規定貼花。
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