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3〕26號
????為促進軍隊轉業干部自主擇業,現將與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的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三、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四、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執行。
????本通知生效前,已經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企業,如果已經按〔2001〕國轉聯8號文件的規定,享受了稅收優惠政策,可以繼續執行到期滿為止;如果沒有享受上述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
????請遵照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