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3〕12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近接一些地區反映,為保證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聯通集團)成功重組和其所屬的中國聯通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國家持有70%的股權,其他單位和個人持有30%的股權)在香港上市成功且股價的長期穩定增長,根據國務院決定并經信息產業部批準,對可能存在風險但預期效益好的CDMA網絡由中國聯通集團下屬的國有獨資的聯通新時空移動通信有限公司負責投資興建,交由同屬中國聯通集團下屬的已上市的中國聯通股份有限公司的21個分公司和目前還未上市的10個中國聯通集團直屬分公司(以下統稱聯通分公司)運營。待CDMA成功后,再由已上市的中國聯通股份有限公司收購聯通新時空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以下統稱聯通新時空分公司)。聯通分公司與聯通新時空分公司聯合開展CDMA網絡通信業務時,由聯通分公司負責向用戶收取營運價款,包括通話費、月租費、網間結算收入和其他業務等收入,然后由聯通分公司按規定的標準支付給聯通新時空分公司。對于聯通分公司與聯通新時空分公司聯合開展CDMA業務如何征收營業稅問題,要求總局統一明確。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關于聯通分公司的計稅營業額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郵政電信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同為用戶提供郵政電信業務及其他服務并由郵政電信單位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根據此項規定,聯通分公司與聯通新時空分公司聯合開展CDMA業務計征營業稅的營業額為向用戶收取的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聯通新時空分公司價款后的余額。
????二、關于聯通新時空分公司適用營業稅稅目問題
????聯通新時空分公司屬于信息產業部批準成立的提供電信服務的單位,對其與聯通分公司聯合開展CDMA網絡通信業務取得的收入應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