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3〕1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關于搞好已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后續工作的意見》(國審改發〔2003〕1號)的要求,現就做好國務院決定取消的涉及出口退稅的行政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計委、財政部、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紡織工業局、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關于印發〈國產棉花以出頂進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經貿〔2000〕161號)停止執行后,對中紡棉花進出口公司、新疆自治區棉麻公司和新疆農墾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運入海關監管庫的國產棉花不予退稅,待產品出口后,按現行退稅政策執行。
????二、《國家經貿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停進口柴油、汽油后做好國內油品供應工作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經貿貿易〔1998〕882號)停止執行后,煉廠向外資企業和特區內資企業供應的國內油品照章征稅。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出版對外貿易總公司等三家企業圖書報刊雜志出口退稅提供退稅憑證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649號)中列名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規定停止執行后,凡圖書進出口公司出口的圖書、報刊等出版物,在申請退稅時,可免予提供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外合資商業企業出口貨物退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119號)中列名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規定停止執行后,凡享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中外合資商業企業收購自營出口的國產貨物,可按現行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的有關規定執行,商業企業各分店(分公司、分部)出口的貨物,不予辦理退(免)稅。
????五、《國家稅務總局、對外經濟貿易部關于明確部分出口企業出口高稅率產品和貴重產品準予退稅的通知》(國稅發〔1992〕79號)、《國家稅務總局、對外經濟貿易部關于部分出口企業出口高稅率、貴重產品準予退稅的補充通知》(國稅發〔1992〕2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出口企業出口高稅率、貴重產品準予退稅的補充通知》(國稅函發〔1992〕86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稅收若干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97〕14號)等文件中關于列名貴重產品由國家稅務總局、原對外經濟貿易部指定單位經營,出口后方可辦理退稅的規定停止執行后,出口企業出口上述文件列名的貴重產品,按現行出口退稅統一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
????六、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