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8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文件精神,現就取消“貨運業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營業稅減免認定”后,如何加強后續監督和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3〕121號)附件1《貨物運輸業營業稅征收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七條“符合營業稅法規規定的減免條件的自開票納稅人,應向主管地方稅務局報送有關資料,并經主管地方稅務局認定后才能享受減免營業稅優惠。符合營業稅法規規定減免條件的代開票納稅人,必須提供主管地方稅務局批準的減免稅文書,其由代開票單位代開的貨物運輸業發票的營業額,才能享受減免營業稅優惠”予以取消。取消認定手續后,主管地方稅務局應按照減免稅條件的要求,對符合享受減免稅條件的自開票納稅人所開具的貨物運輸業發票減免征收營業稅;對符合享受減免稅條件的代開票納稅人,在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時即時征收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所得稅,再按規定辦理退稅(具體辦法另行通知);對給予了減免營業稅優惠的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要分戶建立減免稅檔案,加強對減免稅企業的資質及材料檔案的管理,同時要加強其日常監督、檢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