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8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防止稅收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現對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和外國駐華新聞機構中工作的中方雇員和外籍雇員個人所得稅管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和國際組織有關章程規定,對于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中工作的中方雇員和在外國駐華新聞機構的中外籍雇員,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國際慣例,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中工作的非外交官身份的外籍雇員,如是“永久居留”者,亦應在駐在國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由于我國稅法對“永久居留”者尚未作出明確的法律定義和解釋,因此,對于僅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和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中工作的外籍雇員,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若國際駐華機構和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中工作的外交人員、外籍雇員在該機構或使領館之外,從事非公務活動所取得的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于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和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中工作的中方雇員的個人所得稅,應以直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考慮到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和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的特殊性,各級稅務機關可暫不要求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和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
四、鑒于北京外交人員服務局和各省(市)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外事服務單位等機構,通過一定途徑能夠掌握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工作的中方雇員受雇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各主管稅務機關可委托外交人員服務機構代征上述中方雇員的個人所得稅。各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與外事服務單位聯系,及時辦理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和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中方雇員個人所得稅委托代征手續。
五、接受委托代征個人所得稅的各外事服務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掌握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和外國政府駐華使領館中方雇員受雇及收入情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征收解繳稅款,并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通報有關信息。
六、北京、上海、廣東、四川等有外國駐當地新聞媒體機構的省(市)稅務局應定期向省級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索要《外國駐華新聞媒體名冊》,了解、掌握外國駐當地新聞媒體機構以及外籍人員變動情況,并據此要求上述駐華新聞機構做好中外籍記者、雇員個人所得稅扣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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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對本文進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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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
????????????????????? 200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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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