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4〕1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交通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國家林業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第一條的規定,對國家林業局申請的2004年第一批446輛設有固定裝置的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范圍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04年12月31日,過期作廢。辦理免稅手續時,申請免稅的單位應出示國家林業局森林防火辦公室隨車配發的“森林消防專用車證”和“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通知單”。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國家林業局在申請2004年第二批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時應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2003年實際免稅車輛的具體使用單位、型號、數量、免稅額及用途同時報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附件:2004年第一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稅指標分配表(編者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