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4〕1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部分地區反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完稅憑證”),由于主客觀原因,導致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抵扣,給納稅人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為合理解決納稅人的實際困難,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納稅人進口貨物,凡已繳納了進口環節增值稅的,不論其是否已經支付貨款,其取得的海關完稅憑證均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28號)中規定的期限內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二、對納稅人進口貨物已取得的海關完稅憑證,未能在規定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的,可在2005年1月1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逾期不得予以抵扣。
????三、對納稅人丟失的海關完稅憑證,納稅人應當憑海關出具的相關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抵扣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核,并將納稅人提供的海關完稅憑證電子數據納入稽核系統比對,稽核比對無誤后,可予以抵扣進項稅額。
????四、凡取得的海關完稅憑證,超過規定期限未申報抵扣的納稅人,可以使用《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信息采集軟件》(逾期抵扣版),該軟件發布在國家稅務總局技術支持網站(http://130.9.1.248)上。沒有超期未抵扣的納稅人,仍使用現《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信息采集軟件》采集。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