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4〕165號
天津、河北、山東、河南、廣東省(市)財政廳(局),北京、上海、遼寧省(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主體上市、分步實施”重組上市方案,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將北京、天津、河北、遼寧、山東、河南、上海、廣東8省(市)的擬上市電信資產(含土地和房屋)整體上劃,進行重組后,再由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將其層層注入全資設立的中國網絡通信(控股)BVI有限公司、中國網絡通信集團(香港)有限公司(擬上市境外公司)、中國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內地運營公司)。根據現行契稅政策的規定,現就上述重組過程中涉及的有關契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上劃8省(市)子公司所屬的擬上市電信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不征收契稅。
????二、對中國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8省(市)存續的子公司承受的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三、在上述重組過程中,原國有劃撥土地轉為出讓使用的,應照章征收契稅。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