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14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局內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延期繳納稅款的審批管理,維護國家的稅收權益,現對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經批準可延期繳納稅款。此條規定中的“當期貨幣資金”是指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之日的資金余額,其中不含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企業不可動用的資金;“應付職工工資”是指當期計提數。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