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明電〔200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稅務局系統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的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4〕125號)下發后,部分省市稅務機關詢問地方稅務局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比照設置的問題,現通知如下:
????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為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國家稅務局事業機構,級別為正處級。
????二、各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的管理體制、人員組成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組建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34號)要求執行。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34號)文件第一條中“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和省注冊稅務師協會實行兩塊牌子、一套辦事機構,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和行業管理職能”的規定停止執行。
????附: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組建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6號)(編者略)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34號)(編者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