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5〕2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據反映,有極少數地區稅務機關仍使用舊版發票代碼和發票號碼,導致一些納稅人和消費者取得的發票不能按規定入賬,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經營。為此,特就有關問題重申如下:
????一、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全國普通發票分類代碼和發票號碼的通知》(國稅函〔2004〕521號)的規定,從2005年1月1日起,按照統一的發票代碼和發票號碼印制普通發票。
????二、各地稅務機關要認真檢查本地區執行統一發票代碼和發票號碼的落實情況。目前仍在使用舊版普通發票代碼和發票號碼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停止使用,迅速加以糾正,盡可能減少消費者和生產企業的損失。
????三、對本通知下發后繼續使用舊版發票代碼和發票號碼的,總局將予以通報,直至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