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fā)〔2005〕52號
??? 注釋:條款失效,第一條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局內各單位:
????經研究,現將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建銀投資公司”)納稅申報地點問題明確如下:
????一、建銀投資公司直接向北京市有關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yè)所得稅,不另向其他各地稅務機關申報。
????二、建銀投資公司直接向北京市有關主管稅務機關集中申報繳納營業(yè)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不另向其他各地稅務機關申報。
????三、建銀投資公司在全國各地財產所涉及的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契稅,由該公司的受托代理人向財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特此通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