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5〕96號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重慶、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新疆、寧夏、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第一條的規定,對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申請的2005年第一批257輛設有固定裝置的防汛專用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范圍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05年12月31日,過期作廢。
????車主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時,需向所在地國家稅務局車購辦提供車輛內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隨車配發的“防汛專用車證”,國家稅務局車購辦依據本通知所附的免稅車輛計劃、免稅車輛型號、車輛內觀、外觀彩色照片,“防汛專用車證”(照片及證單式樣從國家稅務總局FTP服務器的LOCAL流轉稅司消費稅處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防汛專用車免稅圖冊地址下載),為車主辦理免稅手續。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附件:2005年第一批防汛專用車免稅指標分配表(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