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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轉發《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于轉發《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湘橋區、饒平縣、潮安縣國家稅務局,楓溪分局、市直屬征收分局:

現將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國稅發[2005]83 號)轉發給你們,市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開展納稅評估工作是加強稅源監控,落實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級稅務機關及業務部門務必高度重視、分工合作、精心組織,要根據納稅人的性質、類別以及不同行業等特點,結合稅收管理的實際要求,制訂規范的、可操作性強的分稅種、分類別、分行業的具體納稅評估管理辦法。


二、各級稅務機關的業務部門要加強對基層開展納稅評估工作的指導、監控,要按照上級局的要求和本地的稅收征管實際,制定好每年的納稅評估計劃;在省局未作統一前,涉及納稅評估工作的有關文書格式,由市局相關業務部門根據開展評估工作需要制定。

三、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對納稅評估工作的宣傳和相關業務培訓工作,規范開展納稅評估的操作程序,落實評估人員崗位職責,提高評估人員的業務技能,加強對評估工作的日常檢查與考核。

 

 

                                       潮州市國家稅務局    

                                      二○○五年六月七日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粵國稅發〔200583

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43號)(以下稱《辦法》)轉發給你們。省局提出以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高度重視納稅評估工作。各地國稅機關要在信息化的支持下對所轄稅源實施全方位、全過程監控,及時全面地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情況,對納稅人納稅申報情況進行動態評估。及時總結稅源變化的一般性規律,掌握并積累資料,建立科學、實用的納稅評估模型,盡早形成依托信息化手段的新型納稅評估工作體系。
  二、分工合作,進一步明確各職能部門開展納稅評估工作的職責,積極探索開展納稅評估的有效方式、方法和途徑。建立規范的、更具可操作性的納稅評估工作機制,建立納稅評估指標體系,建立匯總及反饋機制,落實納稅評估工作職責,并將納稅評估納入稅收執法責任制和過錯追究制進行考核。各地要結合實際進一步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和操作規程,逐步形成一套規范、有效的評估工作管理辦法。同時要切實加強各部門、各崗位的信息交流,理順關系,形成合力。納稅評估工作的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執法責任制“兩個辦法”和“兩個范本”的通知》(國稅發〔200542號)中《全國國稅系統稅收執法責任制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范本(試行)》的規定執行。
  三、推行科學化管理。各級國稅機關每年應制定統一的評估計劃,對管轄范圍內的納稅人按計劃進行納稅評估。
  四、抓好“約談”工作這一重要環節。
  (一)對納稅評估發現的一般性問題,如計算填寫、政策理解等非主觀性質差錯,可由稅務機關與納稅人進行約談給予必要的提示與輔導,引導納稅人自行糾正差錯。
   (二)在確定“約談”對象后,稅務機關須要發出“納稅評估約談通知書”,明確與納稅人“約談”的有關內容,要求納稅人在規定時間內到稅務機關對疑點問題作舉證說明,并須攜帶需要說明的有關資料。對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表示無須作解釋說明的,納稅評估人員不得強求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進行解釋說明。
  (三)需要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參加與納稅人的約談,并認真作好“約談”記錄,完備簽字手續。
  五、對納稅評估發現需要進一步核實的問題,可下戶做實地查驗。實地查驗的過程和結果要進行記錄,并納入“一戶式”納稅信息資料管理系統。 
  六、在納稅評估工作期間,除評估對象因舉證主動提供有關賬證資料的之外,納稅評估人員不得將納稅人的會計賬簿、記賬憑證和其他會計資料調取回稅務機關。
  七、納稅評估人員根據核實情況,提出認定意見。對未發現違法違章行為的,簽注“暫未發現違法行為”的意見,對發現違法違章行為,并且事實清楚,納稅人在約談過程中已證實并已自查補稅的,簽注“納稅人已自查補稅”的意見。納稅人違反稅法有關規定,須由國際稅收管理部門處理的,簽注“移交國際稅收管理部門處理”的意見;須由稽查部門處理的,簽注“轉稽查部門進一步檢查”的意見。
  八、納稅人在申報納稅期限內自行糾正差錯的,稅務部門根據稅法有關規定對納稅人免予處罰;超過申報納稅期限的,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九、在納稅評估軟件下發之前,各地可首先開展重點行業、重點稅源的納稅評估。涉及到納稅評估工作的有關文書格式,在全省未作統一前,由各市局結合本地開展評估工作的需要,自行制定。 
  
請各地將貫徹執行《辦法》過程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報告省局。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局內各單位:
  為推進依法治稅,切實加強對稅源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總局在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對在試行過程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總局。
  附件:1.納稅評估通用分析指標及其使用方法
        2.納稅評估分稅種特定分析指標及其使用方法

                                                                  2005311


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稅源管理,降低稅收風險,減少稅款流失,不斷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結合稅收征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運用數據信息對比分析的方法,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納稅申報(包括減免緩抵退稅申請,下同)情況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并采取進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為。納稅評估工作遵循強化管理、優化服務;分類實施、因地制宜;人機結合、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三條 納稅評估工作主要由基層稅務機關的稅源管理部門及其稅收管理員負責,重點稅源和重大事項的納稅評估也可由上級稅務機關負責。
  前款所稱基層稅務機關是指直接面向納稅人負責稅收征收管理的稅務機關;稅源管理部門是指基層稅務機關所屬的稅務分局、稅務所或內設的稅源管理科(股)。
  對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的納稅評估,由其匯總合并納稅企業申報所在地稅務機關實施,對匯總合并納稅成員企業的納稅評估,由其監管的當地稅務機關實施;對合并申報繳納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企業分支機構的納稅評估,由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實施。
  第四條 開展納稅評估工作原則上在納稅申報到期之后進行,評估的期限以納稅申報的稅款所屬當期為主,特殊情況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第五條 稅評估主要工作內容包括:根據宏觀稅收分析和行業稅負監控結果以及相關數據設立評估指標及其預警值;綜合運用各類對比分析方法篩選評估對象;對所篩選出的異常情況進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對評估分析中發現的問題分別采取稅務約談、調查核實、處理處罰、提出管理建議、移交稽查部門查處等方法進行處理;維護更新稅源管理數據,為稅收宏觀分析和行業稅負監控提供基礎信息等。

第二章 納稅評估指標

  第六條 稅評估指標是稅務機關篩選評估對象、進行重點分析時所選用的主要指標,分為通用分析指標和特定分析指標兩大類,使用時可結合評估工作實際不斷細化和完善。
  第七條 納稅評估指標的功能、計算公式及其分析使用方法參照《納稅評估通用分析指標及其使用方法》(附件1)、《納稅評估分稅種特定分析指標及其使用方法》(附件2)。
  第八條 納稅評估分析時,要綜合運用各類指標,并參照評估指標預警值進行配比分析。評估指標預警值是稅務機關根據宏觀稅收分析、行業稅負監控、納稅人生產經營和財務會計核算情況以及內外部相關信息,運用數學方法測算出的算術、加權平均值及其合理變動范圍。測算預警值,應綜合考慮地區、規模、類型、生產經營季節、稅種等因素,考慮同行業、同規模、同類型納稅人各類相關指標的若干年度的平均水平,以使預警值更加真實、準確和具有可比性。納稅評估指標預警值由各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三章 納稅評估對象

  第九條 納稅評估的對象為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管理的所有納稅人及其應納所有稅種。
  第十條 納稅評估對象可采用計算機自動篩選、人工分析篩選和重點抽樣篩選等方法。
  第十一條 篩選納稅評估對象,要依據稅收宏觀分析、行業稅負監控結果等數據,結合各項評估指標及其預警值和稅收管理員掌握的納稅人實際情況,參照納稅人所屬行業、經濟類型、經營規模、信用等級等因素進行全面、綜合的審核對比分析。
  第十二條 綜合審核對比分析中發現有問題或疑點的納稅人要作為重點評估分析對象;重點稅源戶、特殊行業的重點企業、稅負異常變化、長時間零稅負和負稅負申報、納稅信用等級低下、日常管理和稅務檢查中發現較多問題的納稅人要列為納稅評估的重點分析對象。

第四章 納稅評估方法

  第十三條 納稅評估工作根據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和其他相關經濟法規的規定,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管戶責任開展;對同一納稅人申報繳納的各個稅種的納稅評估要相互結合、統一進行,避免多頭重復評估。
  第十四條 納稅評估的主要依據及數據來源包括:一戶式存儲的納稅人各類納稅信息資料,主要包括:納稅人稅務登記的基本情況,各項核定、認定、減免緩抵退稅審批事項的結果,納稅人申報納稅資料,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增值稅交叉稽核系統各類票證比對結果等;稅收管理員通過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納稅人生產經營實際情況,主要包括:生產經營規模、產銷量、工藝流程、成本、費用、能耗、物耗情況等各類與稅收相關的數據信息;上級稅務機關發布的宏觀稅收分析數據,行業稅負的監控數據,各類評估指標的預警值;本地區的主要經濟指標、產業和行業的相關指標數據,外部交換信息,以及與納稅人申報納稅相關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條 納稅評估可根據所轄稅源和納稅人的不同情況采取靈活多樣的評估分析方法,主要有:對納稅人申報納稅資料進行案頭的初步審核比對,以確定進一步評估分析的方向和重點;通過各項指標與相關數據的測算,設置相應的預警值,將納稅人的申報數據與預警值相比較;將納稅人申報數據與財務會計報表數據進行比較、與同行業相關數據或類似行業同期相關數據進行橫向比較;將納稅人申報數據與歷史同期相關數據進行縱向比較;根據不同稅種之間的關聯性和鉤稽關系,參照相關預警值進行稅種之間的關聯性分析,分析納稅人應納相關稅種的異常變化;應用稅收管理員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況和積累的經驗,將納稅人申報情況與其生產經營實際情況相對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確定納稅人申報納稅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通過對納稅人生產經營結構,主要產品能耗、物耗等生產經營要素的當期數據、歷史平均數據、同行業平均數據以及其他相關經濟指標進行比較,推測納稅人實際納稅能力。
  第十六條 對納稅人申報納稅資料進行審核分析時,要包括以下重點內容:納稅人是否按照稅法規定的程序、手續和時限履行申報納稅義務,各項納稅申報附送的各類抵扣、列支憑證是否合法、真實、完整;納稅申報主表、附表及項目、數字之間的邏輯關系是否正確,適用的稅目、稅率及各項數字計算是否準確,申報數據與稅務機關所掌握的相關數據是否相符;收入、費用、利潤及其他有關項目的調整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申請減免緩抵退稅,虧損結轉、獲利年度的確定是否符合稅法規定并正確履行相關手續;與上期和同期申報納稅情況有無較大差異;稅務機關和稅收管理員認為應進行審核分析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對實行定期定額(定率)征收稅款的納稅人以及未達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可參照其生產經營情況,利用相關評估指標定期進行分析,以判斷定額(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經達到起征點并恢復征稅。

第五章 評估結果處理

  第十八條 對納稅評估中發現的計算和填寫錯誤、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問題,或存在的疑點問題經約談、舉證、調查核實等程序認定事實清楚,不具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無需立案查處的,可提請納稅人自行改正。需要納稅人自行補充的納稅資料,以及需要納稅人自行補正申報、補繳稅款、調整賬目的,稅務機關應督促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逐項落實。
  第十九條 對納稅評估中發現的需要提請納稅人進行陳述說明、補充提供舉證資料等問題,應由主管稅務機關約談納稅人。
  稅務約談要經所在稅源管理部門批準并事先發出《稅務約談通知書》,提前通知納稅人。
  稅務約談的對象主要是企業財務會計人員。因評估工作需要,必須約談企業其他相關人員的,應經稅源管理部門批準并通過企業財務部門進行安排。
  納稅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時接受稅務約談的,可向稅務機關說明情況,經批準后延期進行。
  納稅人可以委托具有執業資格的稅務代理人進行稅務約談。稅務代理人代表納稅人進行稅務約談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交納稅人委托代理合法證明。
  第二十條 對評估分析和稅務約談中發現的必須到生產經營現場了解情況、審核賬目憑證的,應經所在稅源管理部門批準,由稅收管理員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對調查核實的情況,要作認真記錄。需要處理處罰的,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二十一條 發現納稅人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嫌疑的,要移交稅務稽查部門處理。
  對稅源管理部門移交稽查部門處理的案件,稅務稽查部門要將處理結果定期向稅源管理部門反饋。
  發現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不按照獨立企業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移交上級稅務機關國際稅收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納稅評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要作出評估分析報告,提出進一步加強征管工作的建議,并將評估工作內容、過程、證據、依據和結論等記入納稅評估工作底稿。納稅評估分析報告和納稅評估工作底稿是稅務機關內部資料,不發納稅人,不作為行政復議和訴訟依據。

第六章 評估工作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基層稅務機關及其稅源管理部門要根據所轄稅源的規模、管戶的數量等工作實際情況,結合自身納稅評估的工作能力,制定評估工作計劃,合理確定納稅評估工作量,對重點稅源戶,要保證每年至少重點評估分析一次。
  第二十四條 基層稅務機關及其稅源管理部門要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手段,廣泛收集和積累納稅人各類涉稅信息,不斷提高評估工作水平;要經常對評估結果進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強征管工作的建議;要作好評估資料整理工作,本著簡便、實用的原則,建立納稅評估檔案,妥善保管納稅人報送的各類資料,并注重保護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要建立健全納稅評估工作崗位責任制、崗位輪換制、評估復查制和責任追究制等各項制度,加強對納稅評估工作的日常檢查與考核;要加強對從事納稅評估工作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納稅評估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評估能力。
  第二十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的征管部門負責納稅評估工作的組織協調工作,制定納稅評估工作業務規程,建立健全納稅評估規章制度和反饋機制,指導基層稅務機關開展納稅評估工作,明確納稅評估工作職責分工并定期對評估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總結和交流;各級稅務機關的計劃統計部門負責對稅收完成情況、稅收與經濟的對應規律、總體稅源和稅負的增減變化等情況進行定期的宏觀分析,為基層稅務機關開展納稅評估提供依據和指導;各級稅務機關的專業管理部門(包括各稅種、國際稅收、出口退稅管理部門以及縣級稅務機關的綜合業務部門)負責進行行業稅負監控、建立各稅種的納稅評估指標體系、測算指標預警值、制定分稅種的具體評估方法,為基層稅務機關開展納稅評估工作提供依據和指導。
  第二十六條 從事納稅評估的工作人員,在納稅評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或為有涉嫌稅收違法行為的納稅人通風報信致使其逃避查處的,或瞞報評估真實結果、應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納稅評估結果失真、給納稅人造成損失的,不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加強納稅評估工作的協作,提高相關數據信息的共享程度,簡化評估工作程序,提高評估工作實效,最大限度地方便納稅人。

  附件1

納稅評估通用分析指標及其使用方法


  一、通用指標及功能

  (一)收入類評估分析指標及其計算公式和指標功能


  主營業務收入變動率=(本期主營業務收入-基期主營業務收入)÷基期主營業務收入×100%

  如主營業務收入變動率超出預警值范圍,可能存在少計收入問題和多列成本等問題,運用其他指標進一步分析。

  (二)成本類評估分析指標及其計算公式和功能

  單位產成品原材料耗用率=本期投入原材料÷本期產成品成本×100%

  分析單位產品當期耗用原材料與當期產出的產成品成本比率,判斷納稅人是否存在帳外銷售問題、是否錯誤使用存貨計價方法、是否人為調整產成品成本或應納所得額等問題。


  主營業務成本變動率=(本期主營業務成本-基期主營業務成本)÷基期主營業務成本×100%

  其中:主營業務成本率=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收入

  主營業務成本變動率超出預警值范圍,可能存在銷售未計收入、多列成本費用、擴大稅前扣除范圍等問題。


  (三)費用類評估分析指標及其計算公式和指標功能

  主營業務費用變動率=(本期主營業務費用-基期主營業務費用)÷基期主營業務費用×100%

  其中:主營業務費用率=(主營業務費用÷主營業務收入)×100%

  與預警值相比,如相差較大,可能存在多列費用問題。


  營業(管理、財務)費用變動率=〔本期營業(管理、財務)費用-基期營業(管理、財務)費用〕÷基期營業(管理、財務)費用×100%

  如果營業(管理、財務)費用變動率與前期相差較大,可能存在稅前多列支營業(管理、財務)費用問題。


  成本費用率=(本期營業費用+本期管理費用+本期財務費用)÷本期主營業務成本×100%

  分析納稅人期間費用與銷售成本之間關系,與預警值相比較,如相差較大,企業可能存在多列期間費用問題。


  成本費用利潤率=利潤總額÷成本費用總額×100%

  其中:成本費用總額=主營業務成本總額+費用總額


  與預警值比較,如果企業本期成本費用利潤率異常,可能存在多列成本、費用等問題。

  稅前列支費用評估分析指標:工資扣除限額、三費(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扣除限額、交際應酬費列支額(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限額、開辦費攤銷額、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額、廣告費扣除限額、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財產損失扣除限額、呆(壞)賬損失扣除限額、總機構管理費扣除限額、社會保險費扣除限額、無形資產攤銷額、遞延資產攤銷額等。

  如果申報扣除(攤銷)額超過允許扣除(攤銷)標準,可能存在未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擅自擴大扣除(攤銷)基數等問題。

  (四)利潤類評估分析指標及其計算公式和指標功能


  主營業務利潤變動率=(本期主營業務利潤-基期主營業務利潤)÷基期主營業務利潤×100%

  其他業務利潤變動率=(本期其他業務利潤-基期其他業務利潤)÷基期其他業務利潤×100%

  上述指標若與預警值相比相差較大,可能存在多結轉成本或不計、少計收入問題。

  稅前彌補虧損扣除限額。按稅法規定審核分析允許彌補的虧損數額。如申報彌補虧損額大于稅前彌補虧損扣除限額,可能存在未按規定申報稅前彌補等問題。

  營業外收支增減額。營業外收入增減額與基期相比減少較多,可能存在隱瞞營業外收入問題。營業外支出增減額與基期相比支出增加較多,可能存在將不符合規定支出列入營業外支出。

  (五)資產類評估分析指標及其計算公式和指標功能


  凈資產收益率=凈利潤÷平均凈資產×100%

  分析納稅人資產綜合利用情況。如指標與預警值相差較大,可能存在隱瞞收入,或閑置未用資產計提折舊問題。

  總資產周轉率=(利潤總額+利息支出)÷平均總資產×100%

  存貨周轉率=主營業務成本÷〔(期初存貨成本+期末存貨成本)÷2×100%


  分析總資產和存貨周轉情況,推測銷售能力。如總資產周轉率或存貨周轉率加快,而應納稅稅額減少,可能存在隱瞞收入、虛增成本的問題。

  應收(付)賬款變動率=(期末應收(付)賬款-期初應收(付)賬款)÷期初應收(付)賬款×100%

  分析納稅人應收(付)賬款增減變動情況,判斷其銷售實現和可能發生壞賬情況。如應收(付)賬款增長率增高,而銷售收入減少,可能存在隱瞞收入、虛增成本的問題。

  固定資產綜合折舊率=基期固定資產折舊總額÷基期固定資產原值總額×100%

  固定資產綜合折舊率高于與基期標準值,可能存在稅前多列支固定資產折舊額問題。要求企業提供各類固定資產的折舊計算情況,分析固定資產綜合折舊率變化的原因。

  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

  其中:負債總額=流動負債+長期負債,資產總額是扣除累計折舊后的凈額。

  分析納稅人經營活力,判斷其償債能力。如果資產負債率與預警值相差較大,則企業償債能力有問題,要考慮由此對稅收收入產生的影響。


  二、指標的配比分析

  (一)主營業務收入變動率與主營業務利潤變動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況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長。

  (1)當比值<1,且相差較大,二者都為負時,可能存在企業多列成本費用、擴大稅前扣除范圍問題。

  (2)當比值>1且相差較大、二者都為正時,可能存在企業多列成本費用、擴大稅前扣除范圍等題。

  (3)當比值為負數,且前者為正后者為負時,可能存在企業多列成本費用、擴大稅前扣除范圍等問題。


  對產生疑點的納稅人可從以下三方面進行分析:結合主營業務利潤率指標進行分析,了解企業歷年主營業務利潤率的變動情況;對主營業務利潤率指標也異常的企業,應通過年度申報表及附表分析企業收入構成情況,以判斷是否存在少計收入問題;結合《資產負債表》中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數進行分析,如出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賬款紅字和預收賬款期末大幅度增長等情況,應判斷存在少計收入問題。

  (二)主營業務收入變動率與主營業務成本變動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況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長,比值接近1

  (1)當比值<1,且相差較大,二者都為負時,可能存在企業多列成本費用、擴大稅前扣除范圍等問題;

  (2)當比值>1且相差較大,二者都為正時,可能存在企業多列成本費用、擴大稅前扣除范圍等問題;

  (3)當比值為負數,且前者為正后者為負時,可能存在企業多列成本費用、擴大稅前扣除范圍等問題。


  對產生本疑點的納稅人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分析:結合主營業務收入變動率指標,對企業主營業務收入情況進行分析,通過分析企業年度申報表及附表《營業收入表》,了解企業收入的構成情況,判斷是否存在少計收入的情況;結合《資產負債表》中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賬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數額進行分析,如應付賬款其他應付賬款出現紅字和預收賬款期末大幅度增長情況,應判斷存在少計收入問題;結合主營業務成本率對年度申報表及附表進行分析,了解企業成本的結轉情況,分析是否存在改變成本結轉方法、少計存貨(含產成品、在產品和材料)等問題。

  (三)主營業務收入變動率與主營業務費用變動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況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長。

  (1)當比值<1且相差較大,二者都為負時,可能存在企業多列成本費用、擴大稅前扣除范圍等問題;

  (2)當比值>1且相差較大,二者都為正時,可能企業存在多列成本費用、擴大稅前扣除范圍等題;

  (3)當比值為負數,且前者為正后者為負時,可能存在企業多列成本費用、擴大稅前扣除范圍等問題。

  對產生疑點的納稅人可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分析:結合《資產負債表》中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賬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數進行分析。如應付賬款其他應付賬款出現紅字和預收賬款期末大幅度增長等情況,應判斷存在少計收入問題;結合主營業務成本,通過年度申報表及附表分析企業成本的結轉情況,以判斷是否存在改變成本結轉方法、少計存貨(含產成品、在產品和材料)等問題;結合主營業務費用率主營業務費用變動率兩項指標進行分析,與同行業的水平比較;通過《損益表》對營業費用、財務費用、管理費用的若干年度數據分析三項費用中增長較多的費用項目,對財務費用增長較多的,結合《資產負債表》中短期借款、長期借款的期初、期末數進行分析,以判斷財務費用增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基建貸款利息列入當期財務費用等問題。


  (四)主營業務成本變動率與主營業務利潤變動率配比分析

  當兩者比值大于1,都為正時,可能存在多列成本的問題;前者為正,后者為負時,視為異常,可能存在多列成本、擴大稅前扣除范圍等問題。


  (五)資產利潤率、總資產周轉率、銷售利潤率配比分析

  綜合分析本期資產利潤率與上年同期資產利潤率,本期銷售利潤率與上年同期銷售利潤率,本期總資產周轉率與上年同期總資產周轉率。如本期總資產周轉率-上年同期總資產周轉率>0,本期銷售利潤率-上年同期銷售利潤率≤0,而本期資產利潤率-上年同期資產利潤率≤0時,說明本期的資產使用效率提高,但收益不足以抵補銷售利潤率下降造成的損失,可能存在隱匿銷售收入、多列成本費用等問題。如本期總資產周轉率-上年同期總資產周轉率≤0,本期銷售利潤率-上年同期銷售利潤率>0,而本期資產利潤率-上年同期資產利潤率≤0時,說明資產使用效率降低,導致資產利潤率降低,可能存在隱匿銷售收入問題。


  (六)存貨變動率、資產利潤率、總資產周轉率配比分析

  比較分析本期資產利潤率與上年同期資產利潤率,本期總資產周轉率與上年同期總資產周轉率。若本期存貨增加不大,即存貨變動率≤0,本期總資產周轉率-上年同期總資產周轉率≤0,可能存在隱匿銷售收入問題。

  附件2

  納稅評估分稅種特定分析指標及使用方法


  一、增值稅評估分析指標及使用方法

  (一)增值稅稅收負擔率(簡稱稅負率)

  稅負率=(本期應納稅額÷本期應稅主營業務收入)×100%

  計算分析納稅人稅負率,與銷售額變動率等指標配合使用,將銷售額變動率和稅負率與相應的正常峰值進行比較,銷售額變動率高于正常峰值,稅負率低于正常峰值的;銷售額變動率低于正常峰值,稅負率低于正常峰值的和銷售額變動率及稅負率均高于正常峰值的均可列入疑點范圍。運用全國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查詢系統對納稅評估對象的抵扣聯進行檢查驗證。


  根據評估對象報送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其他有關納稅資料,進行毛益率測算分析、存貨、負債、進項稅額綜合分析和銷售額分析指標的分析,對其形成異常申報的原因作出進一步判斷。

  與預警值對比。銷售額變動率高于正常峰值及稅負率低于預警值或銷售額變動率正常,而稅負率低于預警值的,以進項稅額為評估重點,查證有無擴大進項抵扣范圍、騙抵進項稅額、不按規定申報抵扣等問題,對應核實銷項稅額計算的正確性。

  對銷項稅額的評估,應側重查證有無賬外經營、瞞報、遲報計稅銷售額、混淆增值稅與營業稅征稅范圍、錯用稅率等問題。

  (二)工(商)業增加值分析指標


  1.應納稅額與工(商)業增加值彈性分析

  應納稅額與工(商)業增加值彈性系數=應納稅額增長率÷工(商)業增加值增長率。

  其中:


  應納稅額增長率=(本期應納稅額-基期應納稅額)÷基期應納稅額×100%  

  工(商)業增加值增長率=[本期工(商)業增加值-基期工(商)業增加值基期工(商)業增加值×100%

  應納稅額是指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工(商)業增加值是指工資、利潤、折舊、稅金的合計。彈性系數小于預警值,則企業可能有少繳稅金的問題。應通過其他相關納稅評估指標與評估方法,并結合納稅人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分析,對其申報真實性進行評估。

  2.工(商)業增加值稅負分析

  工(商)業增加值稅負差異率=〔本企業工(商)業增加值稅負÷行業工(商)業增加值稅負〕×100%

  其中:


  本企業工(商)業增加值稅負=本企業應納稅額÷本企業工(商)業增加值

  同行業工(商)業增加值稅負=同行業應納稅額總額÷同行業工(商)業增加值

  應用該指標分析本企業工(商)業增加值稅負與同行業工(商)業增加值稅負的差異,如低于同行業工(商)業增加值平均稅負,則企業可能存在隱瞞收入、少繳稅款等問題,結合其他相關評估指標和方法進一步分析,對其申報真實性進行評估。


  (三)進項稅金控制額

  本期進項稅金控制額=(期末存貨較期初增加額+本期銷售成本+期末應付賬款較期初減少額)×主要外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本期運費支出數×7%

  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計算的本期進項稅額,與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計算的本期進項稅額進行比較;與該納稅人歷史同期的進項稅額控制額進行縱向比較;與同行業、同等規模的納稅人本期進項稅額控制額進行橫向比較;與稅收管理員掌握的本期進項稅額實際情況進行比較,查找問題,對評估對象的申報真實性進行評估。

  具體分析時,先計算本期進項稅金控制額,以進項稅金控制額與增值稅申報表中的本期進項稅額核對,若前者明顯小于后者,則可能存在虛抵進項稅額和未付款的購進貨物提前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問題。


  (四)投入產出評估分析指標

  投入產出評估分析指標=當期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投入量÷單位產品原材料(燃料、動力等)使用量

  單位產品原材料(燃料、動力等)使用量是指同地區、同行業單位產品原材料(燃料、動力等)使用量的平均值。對投入產出指標進行分析,測算出企業實際產量。根據測算的實際產量與實際庫存進行對比,確定實際銷量,從而進一步推算出企業銷售收入,如測算的銷售收入大于其申報的銷售收入,則企業可能有隱瞞銷售收入的問題。通過其他相關納稅評估指標與評估方法,并與稅收管理員根據掌握稅負變化的實際情況進行比較,對評估對象的申報真實性進行評估。


  二、內資企業所得稅評估分析指標及使用方法

  (一)分析指標

  1.所得稅稅收負擔率(簡稱稅負率)

  稅負率=應納所得稅額÷利潤總額×100%

  與當地同行業同期和本企業基期所得稅負擔率相比,低于標準值可能存在不計或少計銷售(營業)收入、多列成本費用、擴大稅前扣除范圍等問題,運用其它相關指標深入評估分析。

  2.主營業務利潤稅收負擔率(簡稱利潤稅負率)


  利潤稅負率=(本期應納稅額÷本期主營業務利潤)×100%

  上述指標設定預警值并與預警值對照,與當地同行業同期和本企業基期所得稅負擔率相比,如果低于預定值,企業可能存在銷售未計收入、多列成本費用、擴大稅前扣除范圍等問題,應作進一步分析。


  3.應納稅所得額變動率

  應納稅所得額變動率=(評估期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基期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基期累計應納稅所得額×100%

  關注企業處于稅收優惠期前后,該指標如果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存在少計收入、多列成本,人為調節利潤問題;也可能存在費用配比不合理等問題。


  4.所得稅貢獻率

  所得稅貢獻率=應納所得稅額÷主營業務收入×100%
  

  將當地同行業同期與本企業基期所得稅貢獻率相比,低于標準值視為異常,可能存在不計或少計銷售(營業)收入、多列成本費用、擴大稅前扣除范圍等問題,應運用所得稅變動率等相關指標作進一步評估分析。

  5.所得稅貢獻變動率

  所得稅貢獻變動率=(評估期所得稅貢獻率-基期所得稅貢獻率)÷基期所得稅貢獻率×100%

  與企業基期指標和當地同行業同期指標相比,低于標準值可能存在不計或少計銷售(營業)收入、多列成本費用、擴大稅前扣除范圍等問題。

  運用其它相關指標深入詳細評估,并結合上述指標評估結果,進一步分析企業銷售(營業)收入、成本、費用的變化和異常情況及其原因。

  6.所得稅負擔變動率

  所得稅負擔變動率=(評估期所得稅負擔率-基期所得稅負擔率)÷基期所得稅負擔率×100%

  與企業基期和當地同行業同期指標相比,低于標準值可能存在不計或少計銷售(營業)收入、多列成本費用、擴大稅前扣除范圍等問題。

  運用其它相關指標深入詳細評估,并結合上述指標評估結果,進一步分析企業銷售(營業)收入、成本、費用的變化和異常情況及其原因。

  (二)評估分析指標的分類與綜合運用

  1.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指標的分類

  對企業所得稅進行評估時,為便于操作,可將通用指標中涉及所得稅評估的指標進行分類并綜合運用。

  一類指標:主營業務收入變動率、所得稅稅收負擔率、所得稅貢獻率、主營業務利潤稅收負擔率。

  二類指標:主營業務成本變動率、主營業務費用變動率、營業(管理、財務)費用變動率、主營業務利潤變動率、成本費用率、成本費用利潤率、所得稅負擔變動率、所得稅貢獻變動率、應納稅所得額變動率及通用指標中的收入、成本、費用、利潤配比指標。

  三類指標:存貨周轉率、固定資產綜合折舊率、營業外收支增減額、稅前彌補虧損扣除限額及稅前列支費用評估指標。

  2.企業所得稅評估指標的綜合運用

  各類指標出現異常,應對可能影響異常的收入、成本、費用、利潤及各類資產的相關指標進行審核分析:

  (1)一類指標出現異常,要運用二類指標中相關指標進行審核分析,并結合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情況進一步分析異常情況及其原因。

  (2)二類指標出現異常,要運用三類指標中影響的相關項目和指標進行深入審核分析,并結合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情況進一步分析異常情況及其原因。

  (3)在運用上述三類指標的同時,對影響企業所得稅的其它指標,也應進行審核分析。

  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評估分析指標及其使用方法

  (一)綜合對比審核分析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時,除按《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內容審核外,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1.會計師查帳報告中涉及的稅收問題是否在納稅申報中作出了正確的反映或說明;

  2.預提所得稅代扣代繳是否完整、及時,所涉及的使用費轉讓是否有合同,收取比例是否合理;

  3.納稅人存在關聯交易的,是否就其關聯交易進行申報,與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是否有明顯異常;

  4.主管稅務機關認為應審核分析的其他內容。

  在納稅評估審核分析時,應特別關注下列類型的企業:長期虧損企業;由免稅期或減稅期進入獲利年度后,利潤陡降或由贏利變虧損的企業;贏利但利潤率水平明顯低于同行業平均水平或持續低于同行業利潤水平的企業等。

  (二)分析指標

  1.所得稅稅收負擔率(同內資企業所得稅指標,公式及使用方法略,以下簡稱同略。)

  (1)主營業務收入稅收負擔率=(本期應納稅額÷本期應稅主營業務收入額)×100%

  (2)主營業務利潤稅收負擔率(同略)

  2.應納稅所得額變動率(同略)

  3.資本金到位額

  不得稅前列支的利息支出=按規定而未到位資本×借款利率

  如果注冊資本金未按照稅法規定實際到位,則相應得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列支。


  4.境外應補所得稅發生額

  如果存在境外應補所得稅額不實或者有誤等問題,應進一步審核、分析。

  5.生產性企業兼營生產性和非生產性經營收入劃分額

  非生產性經營收入÷全部收入≥50%


  生產性經營收入÷全部收入≥50%.

  如果生產性經營收入未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或非生產性經營收入≥50%時,按照稅法規定不能享受當年度生產性企業相關的減免稅待遇。

  6.借款利息

  分析時應考慮:(1)是否存在關聯企業間借貸利息支出問題;(2)借款金額是否過大,如果存在關聯企業間借款金額過大,考慮借款和權益的比率,分析是否存在資本弱化現象。

  7.出口銷售毛利率

  出口銷售毛利率=(出口收入-出口成本)÷出口收入×100%

  按照公平交易原則,如果該指標明顯低于可比對象,可能存在關聯企業間交易價格偏低,又轉移利潤的嫌疑,需提示作進一步反避稅調查。


  8.資產(財產)轉讓利潤率

  資產(財產)轉讓利潤率=〔資產(財產)轉讓實際收取的價款-資產(財產)原賬面價值-轉讓費用〕÷資產(財產)原賬面價值

  如果該指標小于零,可能存在企業向較低稅率的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財產)避稅的問題。


  9.關聯出口銷售比例

  關聯出口銷售比例=關聯出口收入÷主營業務收入×100%

  如果本指標較大并且可能存在關聯交易的,應重點關注。

  10.關聯采購比率


  關聯采購比率=關聯采購額÷全部采購額×100%

  本比值重點分析購銷價格,如果關聯采購占全部采購額的比值較大時,應對相關納稅人重點關注。


  11.無形資產關聯交易額

  要特別關注特許權使用費,如果數額較大超過預警值時,應對相關納稅人重點關注。

  12.融通資金關聯交易額

  應特別關注籌資企業的負債與權益比例,如果融通資金數額較大,或者可能存在資本弱化問題,應對相關納稅人重點關注。

  13.關聯勞務交易額


  如果勞務費數額過高,或勞務費收取標準高于市場水平,應對相關納稅人重點關注。

  14.關聯銷售比率

  關聯銷售比率=關聯銷售額÷全部銷售額×100%

  如果該比值較大,應作為反避稅重點作進一步分析。


  15.關聯采購變動率

  關聯采購變動率=(本期關聯采購額-上期關聯采購額)÷上期關聯采購額×100%

  本指標通過分析關聯企業間采購的變動情況,了解企業是否通過轉讓定價轉移利潤的問題。如果對比值較大并且可能存在關聯交易的,應重點關注。


  16.關聯銷售變動率

  關聯銷售變動率=(本期關聯銷售額-上期關聯銷售額)÷上期關聯銷售額×100%

  如果對比值較大并且可能存在關聯交易的,應重點關注。


  (三)關聯交易類配比分析

  1.關聯銷售變動率與銷售收入變動率配比分析

  重點分析關聯銷售商品金額占總銷售商品金額比例較大的企業,如關聯銷售變動率<銷售收入變動率,則說明企業關聯銷售商品金額的變化沒有帶來相應的關聯銷售收入的變化,銷售同樣數量商品,關聯銷售收入小于非關聯銷售收入,可能存在關聯交易定價低于非關聯交易定價的問題,存在轉讓定價避稅嫌疑。

  2.關聯銷售變動率與銷售利潤變動率配比分析


  重點分析關聯銷售商品金額占總銷售商品金額比例較大的企業,如關聯銷售變動率>銷售利潤變動率,則說明企業關聯銷售商品金額的變化沒有帶來相應的銷售利潤的變化,銷售同樣數量商品,關聯銷售利潤小于非關聯銷售利潤,可能存在關聯交易定價低于非關聯交易定價的問題,存在轉讓定價避稅嫌疑。

  3.關聯采購變動率與銷售成本變動率配比分析

  重點分析關聯購進原材料金額占總購進原材料金額比例較大的企業,如關聯采購變動率>銷售成本變動率,則說明企業關聯購進原材料金額的變化導致過大的關聯銷售成本的變化,采購同樣數量原材料,關聯采購成本大于非關聯采購成本,可能存在關聯交易定價高于非關聯交易定價的問題,存在轉讓定價避稅嫌疑。

  4.關聯采購變動率與銷售利潤變動率配比分析

  重點分析關聯購進原材料金額占總購進原材料金額比例較大的企業,如關聯采購變動率>銷售利潤變動率,則說明企業關聯購進原材料金額的變化導致過大的關聯銷售成本的變化,影響了銷售利潤,采購同樣數量原材料,關聯采購成本大于非關聯采購成本,可能存在關聯交易定價高于非關聯交易定價的問題,存在轉讓定價避稅嫌疑。

  5.無形資產關聯購買變動率與銷售利潤變動率配比分析

  重點分析存在無形資產關聯交易的企業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等,如無形資產關聯購買變動率>銷售利潤變動率,則說明企業購買的無形資產沒有帶來相應的收益增長,可能支付了過高的無形資產購買價格或通過購買無形資產的形式轉移利潤,存在轉讓定價避稅嫌疑。

  四、印花稅評估分析指標及使用方法

  (一)印花稅稅負變動系數

  印花稅稅負變動系數=本期印花稅負擔率÷上年同期印花稅負擔率。

  其中:印花稅負擔率=(應納稅額÷計稅收入)×100%

  本指標用于分析可比口徑下印花稅額占計稅收入的比例及其變化情況。本期印花稅負擔率與上年同期對比,正常情況下二者的比值應接近1。當比值小于1,可能存在未足額申報印花稅問題,進入下一工作環節處理(下同)。


  (二)印花稅同步增長系數

  印花稅同步增長系數=應納稅額增長率÷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

  其中:


  應納稅額增長率=〔(本期累計應納稅額-上年同期累計應納稅額)÷上年同期累計應納稅額〕×100%

  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本期累計主營業務收入額-上年同期累計主營業務收入額)÷上年同期累計主營業務收入額〕×100%

  本指標用于分析印花稅應納稅額增長率與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評估納稅人申報(貼花)納稅情況真實性。適用于工商、建筑安裝等行業應納稅額增長率與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對比分析。正常情況下二者應基本同步增長,比值應接近1。當比值小于1,可能存在未足額申報印花稅問題。分析中發現高于或低于預警值的,要借助其他指標深入分析并按照總局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規定處理。


  (三)綜合審核分析

  1.審核納稅申報表中本期各稅目應納稅額與上期應納稅額、上年同期應納稅額相比有無重大差異,能否合理解釋。

  2.是否連續零申報,能否合理解釋。

  3.適用稅目稅率等是否正確;是否有錯用稅目以適用低稅率;有無將按比例稅率和按定額稅率計征的憑證相互混淆;有無將載有多項不同性質經濟業務的經濟合同誤用稅目稅率,應稅合同計稅依據是否正確。

  4.申報單位所屬行業所對應的應稅憑證是否申報納稅(如工商企業的購銷合同是否申報)。

  5.參考同行業的合同簽訂情況以及其他影響印花稅納稅的情況進行調查,評估納稅人印花稅的納稅狀況。

  6.對于簽訂時無法確定金額的應稅憑證,在最終結算實際金額時是否按規定補貼了印花。

  7.審核《營業稅納稅申報表》中申報項目是否有租賃、建筑安裝、貨物運輸、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等應稅收入,是否申報繳納了印花稅。

  8.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納稅人,其利潤表中的主營業務收入與申報的購銷合同計稅金額或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金額是否合理,有無異常現象,能否合理解釋。

  9.根據利潤表財務費用以及資產負債表中的短期借款長期借款項目的變動情況,確定申報借款合同的計稅金額是否合理。

  10.“資產負債表實收資本項目和資本公積項本期數與上期數相比是否增加,增加數是否申報繳納印花稅。

  11.“ 管理費用等科目中體現的保險支出與已申報情況進行對比是否有出入。

  12.審核《資產負債表》中的固定資產科目中不動產項目增加或減少情況,據此檢查納稅人書立領受的產權轉移書據是否繳納了印花稅。

  13.審核《資產負債表》中的在建工程科目是否有建筑、設備安裝等項目,委托加工物資科目是否發生委托加工業務,是否申報繳納了印花稅。

  14.審核其它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項目是否有應稅收入。

  15.審核有無查補收入。


  16.其他需要審核、分析的內容。

  五、資源稅評估分析指標及使用方法

  (一)資源稅稅負變動系數

  分析納稅人申報繳納的資源稅占應稅產品銷售收入的比例及其變化情況,評估納稅人申報的真實性。

  資源稅稅負變動系數=本期資源稅稅收負擔率÷上年同期資源稅稅收負擔率

  其中:


  資源稅稅收負擔率=〔應納稅額÷主營業務收入(產品銷售收入)〕×100%

  本指標是本期資源稅負擔率與上年同期資源稅負擔率的對比分析。一般在產品售價相對穩定的情況下二者的比值應接近1

  當比值小于1,可能存在未足額申報資源稅問題,進入下一工作環節處理。當比值大于1,無問題。


  (二)資源稅同步增長系數

  分析資源稅應納稅額增長率與主營業務收入(產品銷售收入)增長率,評估納稅人申報情況的真實性。

  資源稅同步增長系數=應納稅額增長率÷主營業務收入(產品銷售收入)增長率

  應納稅額增長率=[本期累計應納稅額-上年同期累計應納稅額)÷上年同期累計應納稅額]×100%

  主營業務收入(產品銷售收入)增長率=[〔本期累計主營業務收入(產品銷售收入)-上年同期累計主營業務收入(產品銷售收入)上年同期累計主營業務收入(產品銷售收入)×100%

  本指標是應納稅額增長率與主營業務收入(產品銷售收入)增長率的對比分析。正常情況下二者應基本同步增長(在產品銷售單價沒有較大波動的情況下),比值應接近1。當比值小于1,可能存在未足額申報資源稅問題。分析中發現高于或低于預警率指標的要借助其他指標深入分析并按照總局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規定處理。


  (三)綜合審核分析

  1.審核《資源稅納稅申報表》中項目、數字填寫是否完整,適用稅目、單位稅額、應納稅額及各項數字計算是否準確。

  2.審核《資源稅納稅申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中申報項目是否有收購未稅礦產品。

  3.是否連續零申報,能否合理解釋。

  4.是否以礦產品的原礦作為課稅數量,折算比率是否合理。

  5.納稅人自產自用的產品是否納稅。


  6.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的產品,是否分別核算納稅,未分別核算的,是否有從低選擇稅率的問題。

  7.納稅人本期各稅目、 稅額與上期應納稅額、上年同期應納稅額相比有無較大差異,能否合理解釋。

  8.減稅、免稅項目的課稅數量是否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課稅數量的,是否按規定申報繳納了資源稅。

  9.與上期申報表進行比對,審核增減變化情況,并與同期礦產資源補償費增減變化進行比對。

  10.審核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資源稅管理證明》。

  11.審核《利潤表》中的應稅礦產品銷售(營業)收入與企業產品產銷存明細表中應稅礦產品產量比率增減變化情況,同時與申報表中資源稅申報額進行比對,審核增減變化情況。

  12.審核納稅人申報的課稅數量與其利潤表中的主營業務收入或者其他業務收入的比率是否合理,以期發現納稅人有無少申報課稅數量的情況。

  13.是否有將銷售收入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盈余公積等賬戶。

  14.是否有將已實現的銷售收入掛應付賬款賬戶,不結轉銷售收入。

  15.審核應稅產品期初庫存量加當期產量減當期銷量減當期自用量是否與期末庫存量一致。

  16.其他需要審核、分析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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