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5〕7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稅費改革的決策部署,2005年1月1日起,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正式由國家稅務局征收。為保證車購稅征管工作正常運轉,現將過渡期內車購稅機構設置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設置原則
????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稅務局系統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的意見》(國稅發〔2004〕125號)指導下,按照精簡效能、統一規范和方便納稅、便于征管的原則設置車購稅征收管理機構。
????二、設置模式
????(一)省、自治區(以下簡稱省)國家稅務局不再設置獨立的車購稅管理機構。原由省車購辦負責管理的車購稅政策、收入計劃、征收、票證、人事、經費等業務分別歸省國家稅務局各相關處室負責管理。原省車購辦的人員原則上劃轉到省會城市國稅局車購稅征收機構工作;根據工作需要,亦可劃轉2~3人到省國家稅務局工作。
????(二)直轄市、副省級市和市、地區、自治州、盟(以下簡稱市)國家稅務局在過渡期內,結合本市原已形成的機構設置布局,可采取以下幾種形式:
????1.市、城市的區原有車購稅征收機構及獨立場所,可以暫時保留,名稱規范為“××市國家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車輛購置稅)”或“××市××區國家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車輛購置稅)”,其級別與所屬國家稅務局內設機構級別一致。
????2.設置在汽車專業市場的車購稅征收窗口,可作為所屬市或城市的區國家稅務局辦稅服務廳的征收窗口延伸,其隸屬關系由市國家稅務局予以明確。
????3.直轄市、副省級市和省會城市原有車購稅管理機構同時管轄多個車購稅征收場所的,該機構在過渡期內可暫時保留,名稱規范為“××市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公室”,級別與所屬國家稅務局內設機構一致,負責車輛購置稅的日常征收工作。其管轄的車購稅征收場所的隸屬關系由市國家稅務局予以明確。
????(三)縣國家稅務局不再設置獨立的車購稅征收機構,車購稅征收工作由當地國家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負責。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應于2005年8月31日前將省內各級車購稅機構設置情況報總局人事司備案。
????(二)保留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公室的,應于2005年8月31日前報總局審批。省以下國家稅務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如需作調整的,要根據國稅發〔2004〕125號文件規定,按照管理權限履行報批手續。
????(三)隨著國稅系統征管軟件的逐步更新、征管手段的逐步完善和征管能力的逐步加強,各級國家稅務局應積極創造條件,將車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各項職能納入現有稅收征管體系之中。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