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5〕150號
??? 注釋:條款失效,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范性文件清單的通知》,國稅發〔200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據部分地區反映,一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利用與小規模納稅人交易不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的機會,轉手開具給第三方一般納稅人用于騙稅的現象較為突出。為防范此種虛開專用發票行為,堵塞利用虛假專用發票騙取抵扣增值稅和出口退稅的漏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小規模納稅人的管理。對小規模納稅人進行全面清查,凡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稅務機關應當按規定認定其一般納稅人資格。對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而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納稅人,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專用發票。凡違反規定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要追究經辦人和審批人的責任。
????二、稅務機關要認真做好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工作。對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要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嚴格審核,但對達到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的納稅人應當督促其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凡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進行案頭審核、約談和實地核查工作,對符合認定條件的要及時予以認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也不得無理由不予認定。
????三、稅務機關應加強一般納稅人專用發票的管理工作
????(一)應加強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管理,要求納稅人嚴格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及有關規定開具專用發票。
????(二)對申報異常的一般納稅人要重點審核其取得的專用發票或銷貨清單注明的貨物品名與其經營范圍或生產耗用原料是否相符。要根據納稅人的購銷合同、銀行結算憑據等有關資料審核實際交易方與專用發票開具方是否一致。
????對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有涉嫌為第三方開票、涉嫌騙取進項稅額抵扣和出口退稅的,應移交稽查部門實施稽查。
????四、稅務機關在辦理專用發票認證時,應認真審核專用發票的內容,對密文有誤、認證不符(不包括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和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和重復認證的發票,應當即扣留,并移交稽查部門實施稽查。
????五、稅務機關應加強納稅評估工作,重點對以現金支付貨款、賒欠貨款、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貨款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進行納稅評估,必要時可進行實地核查。凡發現納稅人購進的貨物與其實際經營業務不符、長期未付款或委托他人付款金額較大且無正當理由、以及購銷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未簽訂購銷合同(零星購銷業務除外)的,應轉交稽查部門實施稽查。
????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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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